滄州優撫政策

學識都 人氣:2.82W

從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此次提標惠及全市6.1萬餘名優撫對象。這次提標實現了“三屬”定期撫卹金標準城鄉統一。

滄州優撫政策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每人每年分別爲66230元、64140元、62040元;二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59940元、56780元、54660元;三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52590元、49420元、46290元;四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43100元、38910元、35750元;五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33670元、29440元、27340元;六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26310元、24890元、21030元;七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19990元和17890元;八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12620元和11550元;九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10480元和8420元;十級因戰、因公殘疾軍人每人每年分別爲7360元和6300元。“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每人每年分別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此外,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1045元,解放戰爭時期的在鄉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建國後在鄉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995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520元,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500元。

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的無工作單位、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420元。60週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提高25元。

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調整爲: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80元。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辦法

(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號公佈 根據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等32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實施《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貫徹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享受撫卹優待的其他人員,是本辦法規定的撫卹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軍人撫卹優待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卹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軍人撫卹優待所需經費,保證撫卹優待標準不低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撫卹優待對象的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有關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卹優待義務。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關懷撫卹優待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活動,並免費播發擁軍優屬公益廣告。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軍人撫卹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贈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並專項用於軍人撫卹優待事業。

第二章 死亡撫卹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爲烈士、被確認爲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收到軍隊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分別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按規定發給一名持證人。

第八條 持證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收到軍隊通知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按下列順序發放證明書: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的兄弟姐妹。

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發放證明書。

證明書的持證人確定後一般不再變更。

第九條 在辦理證明書過程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現役軍人的身份、死亡性質、工資標準等事項,以及烈士批准機關、現役軍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確認機關有異議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協商確認。

第十條 證明書發放後,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支付。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一次性撫卹金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人數平均發放。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撫卹金髮給其不滿十八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其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條件的兄弟姐妹爲兩人以上且對一次性撫卹金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人數平均發放。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符合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條件的兄弟姐妹的,不發放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一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件,自發證當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卹金。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有兩人以上且戶籍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其定期撫卹金由各自的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分別發放。

第十三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因參加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進入全日制高等、中等學校就讀而遷移戶口的,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繼續發放定期撫卹金。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戶口遷移時,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人申請和戶籍證明爲其辦理定期撫卹金轉移手續,並負責發放當年的定期撫卹金;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人申請、戶籍證明、撫卹關係轉移證明和撫卹檔案等材料,從次年1月起按當地標準發放定期撫卹金。

第三章 殘疾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