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優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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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優撫政策具體是怎樣的?以下是關於鄭州市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歡迎參考!

鄭州優撫政策

從鄭州市民政局獲悉,此前市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印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895元,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複員軍人按照每人每月845元執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執行。

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執行。

鄭州市部分優撫對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將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有所提升:

烈屬的定期撫卹金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抗日戰爭時期的`每人每月增發42元,新中國成立前入伍的每人每月增發醫療補助金16元,屬孤老的每人每月增發10元,新中國成立前入伍或軍齡滿7年以上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5元。

此次調整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按新標準在2016年春節前及時、準確、足額地發放到位。

鄭州市民政局、鄭州市財政局日前共同印發了《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四類優撫對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將調整。

其中,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等優撫對象,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文件執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按照每人每月895元執行;其他時期入伍的在鄉複員軍人按照每人每月845元執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執行。此外,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等,生活補助標準也有所增加。

鄭州市部分優撫對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將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有所提升,比如,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

據悉,此次調整從去年10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要確保在2016年春節前,將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按新標準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豫民文[2016]46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就我省從2016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卹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按照民發〔2016〕17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撫卹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9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880元;其它時期入伍的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945元執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850元。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27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70元。

四、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執行。提高標準部分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負擔,提標後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0元。

五、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照每人每月340元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六、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七、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按照民發〔2016〕17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中央、省、市縣財政按照補貼標準的50%、25%、25%的比例負擔相應資金。

八、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覈撥專款另行下達,剩餘部分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各地要儘快明確市、縣財政負擔比例,切實落實好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其撫卹補助待遇按照民發〔2000〕133號和豫民文〔2007〕166號規定執行,按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撫卹補助金。國家或地方另有規定且標準高於本規定的,應予以保留。

附件:《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16〕174號)

  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