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工傷程序困境破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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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程序困境破解策略

常見工傷程序困境破解策略

在衆多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工傷案件是一類特殊案件。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程序繁瑣、取證困難、案件耗時過長。工傷案件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法院一二審,整個程序走完一般需要一至兩年的時間。同時一些工傷案件還需要先行確認勞動關係,一些用人單位也會惡意拖延,提起工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勞動能力複檢程序,更進一步拉長了工傷案件的處理期限。

應該說工傷案件的特殊性是我們面臨的現實困境,那麼如何突破工傷維權的程序困境,縮短工傷辦案時限,就成爲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基於此,筆者提出“瞞天過海,虛化勞動關係”、“先予執行,分化工傷程序”、“雜糅訴求,避免惡意拖延”三個解決方案。

一、瞞天過海,虛化勞動關係。

一般認爲勞動關係的存續是工傷認定的基礎,但實務操作中因勞動者證據意識不強,未能保留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尤其是建築領域的農民工一般沒有勞動關係相關的證據,這就導致工傷程序啓動的困難。同時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又進一步強化了勞動關係確認的前置性。這個時候通常有兩種選擇:一是走勞動關係確認仲裁,會導致程序的加長;一是放棄工傷認定,走人損程序,導致職工補償的.減少。對此,筆者的建議是第三條道路“瞞天過海,虛化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確認困難的癥結在於勞動者不掌握證據,但並非沒有證據。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比如說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工資支付憑證都是由用人單位掌握。如何逼迫用人單位拿出證據,就需要運用瞞天過海的訴訟策略。具體的操作方式是虛化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到監察部門舉報單位拖欠工資,通過監察部門的監察行爲調取單位相關證據,或者由監察部門在筆錄或者責令支付通知、整改通知中側面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或者利用單位意識的不足,通過仲裁部門啓動仲裁程序,要求單位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逼迫單位認可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爲工傷認定程序的啓動提供材料。

二、先予執行,分化工傷程序。

分化工傷認定程序的要義,在於多元化訴訟策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確立了仲裁先予執行程序,範圍包括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藉助4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工傷程序拆解爲兩部分,工傷認定作出而傷殘等級未作出,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先予執行工傷醫療費和勞動報酬,藉此逼迫單位調解工傷糾紛;勞動功能障礙等級作出後,在就工傷保險賠付項目分類處理,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兩邊出力,一方面要求社保基金支付,另一方面就單位負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6級傷殘津貼提起仲裁;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方面向社保稽覈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舉報單位未參保的事實,另一方面提起仲裁請求單位賠付。

正如上述所說分化的要義在於多元化訴訟策略,廣泛藉助一切可以藉助的力量,仲裁、監察、社保稽覈都是可資利用的手段,逼迫單位迴歸調解,以便更儘可能快地解決糾紛。

三、雜糅訴求,避免惡意拖延。

工傷案件中,單位之所以能惡意拖延程序,其本身就是拖延不增加單位的負擔,所以單位合理的選擇就是拖延程序,哪怕這個案子本身就是敗訴的案子。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增加單位拖延程序的成本,筆者建議可以通過勞動報酬做文章。傷殘等級作出後,向仲裁部門提出工傷保險賠付,同時還應雜糅一項仲裁請求“請求單位支付傷殘等級作出之日起至判決作出之日的工資”。如此,可以確保訴訟期間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單位也應當繼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增加單位拖延程序的成本。

當然雜糅方式的運用,需要作一些準備工作。首要是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其他工傷賠付項目分離,延後起訴,原因有二:一是兩個一次性賠付享受的前提是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延後起訴可以實現單位訴訟期間內的工資支付;二是兩一個一次性賠付計算的基數是解除或終止時的社平工資,延後起訴如果是跨年度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兩個一次性賠付的數額。再者,需要向單位提出恢復工作的建議,如單位選擇恢復工作,則保證勞動者不會失業,勞動者更有條件延後兩個一次性的賠付訴求;如單位不同意恢復工作,則需要作出解除或者不安排工作的選擇,這兩個選擇對單位來說本身就是負擔,不論單位作出何種選擇,都不妨礙勞動者主張權利。

當然工傷案件程序博弈的首要是縮短程序最終促成和解,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的目的始終是最大限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