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上海工傷保險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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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該意見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統一了實踐中疑難問題的操作口徑。意見從2014年9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解讀上海工傷保險新規

意見首先對不同參保類型用人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方式進行了區分。本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單位或者法人註冊登記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本市註冊登記、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註冊登記,且已經批准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單位參保所在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註冊地和本市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市在滬施工單位,其使用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且申請人要求在本市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向項目施工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意見還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業人員工傷問題的處理作出規範。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如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其在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註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至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月。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工傷認定結論的送達規則。區縣人社局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確認的文書送達地址,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各方當事人,或者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告送達。

此次出臺的意見還對派遣員工工傷保險關係處理、單位破產關閉工傷人員待遇以及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待遇補差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本市以往規定中有不一樣的內容,以本次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