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傷保險最新政策規定解讀

學識都 人氣:2.78W

江蘇省頒佈工傷保險最新政策規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經2015年4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共41條,與同時廢止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佈)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江蘇省工傷保險最新政策規定解讀

擴大工傷保險適用主體範圍。工傷保險不再侷限於企業,江蘇省範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都要參加此項保險。新辦法第2條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新辦法第4條中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爲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增加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新辦法第13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二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情形,包括“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新辦法將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原來的“用人單位支付”修改爲“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不再與職工人均壽命、平均工資、年齡等掛鉤,修改爲按傷殘等級統一標準,並授權各市可在基準的20%上下範圍內浮動;(3)新增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工傷員工本人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支付標準;(4)明確領取兩項一次性補助金後,不再受理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