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建築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不發施工許可證

學識都 人氣:1.49W

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有新政策!日前,我省人社廳、住建廳等四部門制定印發了《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明確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自今年4月10日起,建築施工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新規出臺:建築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不發施工許可證

按建設項目參保優先

《通知》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和依法分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

“這一規定解決了各地普遍反映的建築業工傷保險參保方式不夠靈活、普遍實行五險合徵的參保繳費方式難度大的問題,同時,明確了按建設項目參保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省人社廳相關人士表示。

按照有關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不參保不發施工許可證

建築施工企業要是不參保會怎樣?《通知》規定,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爲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按工程造價計算保險費

《通知》明確,爲防止建設施工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利益,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爲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建設項目確定中標企業後,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爲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可以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合同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於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

政策延伸

一旦遭遇了工傷,應該如何解決?《通知》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對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在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職工,待完成認定鑑定後,仍作爲項目參保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是適應建築業工資收入支付特點,針對農民工本人月工資難以計算的實際,規定以本人工資作爲計發基數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發。

三是明確了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規定,能夠避免出現項目竣工後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的問題。”省人社廳相關人士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