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助理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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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礦長助理通常需要協助礦長做一些事情,那麼礦長助理有哪些崗位職責呢?下面是小編採集到的一些內容,歡迎大家來參考。

礦長助理崗位職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配合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3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4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佈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裁決正常接續,同時有利於煤礦安全管理。

第5條 協助礦長及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條 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

第8條 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 9 條 根據採掘低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准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 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1條 通防系統做重大調整時,礦長助理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編制調整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2條 反風演習時,礦長助理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並進行現場指揮。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礦長助理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機器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法給予礦長助理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僞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提高、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

第16條 未及時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7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8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範,礦長助理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通防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礦長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0條 爲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礦長助理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爲及時組織複查,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礦長助理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礦長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在指揮通防系統作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成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礦長助理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礦長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31條、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對“一通三防”工作負總責。

第32條、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

第33條、負責全礦通風、防治瓦斯、瓦斯抽採、防治煤塵、防滅火管理等工作。

第34條、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5條、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協助礦長、總工程師搞好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對“一通三防”工作負總責。

第36條、負責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本科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

第37條、負責全礦通風、防治瓦斯、瓦斯抽採、防治煤塵、防滅火管理等工作。

第38條、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39條、負責通風儀器、儀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40條、負責組織制定落實礦井反風救災演習、主扇性能鑑定、停電檢修期間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負責抓好恢復送風、送電時的瓦斯檢查工作。

第41條、全面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依照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層層落實責任,對影響本專業達標的疑點項目,提出整改意見,並組織落實。

第42條、負責在礦井生產規模確定後提供準確的礦井通風技術參數,組織覈定礦井通風能力,確保礦井風量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43條、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對於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一通三防”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44條、負責參與組織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追查處理和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45條、負責對值班當日的各類通風日報表、通風月報表、通風季度報表、各類通風系統圖的審校工作。

第46條、協助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生產銜接,優化、簡化礦井通風系統,確保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第47條、認真執行“幹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活動,完成地面講課和井下培訓任務,提高包保人員素質。

第48條、完成每月的跟班、帶班任務

第49條、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第50條、組織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條例的宣傳工作。

第51條、組織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外委單位的資質審查、准入許可工作。

第52條、積極推廣引進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方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53條、深入現場,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本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嚴格實施獎罰制度,並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落實。

第54條、負責安全專項投資計劃的立項審查,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第55條、按權限組織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四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