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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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6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

重慶市人力社保局發佈消息,從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主城9區等23個區以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爲1500元/月;其餘區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爲1400元/月。兩檔都較以往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漲了250元。

上調後主城1500元/月

據市人力社保局介紹,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覈並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據瞭解,上階段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按2014年1月1日公佈的標準執行,主城9區所在的一檔爲1250元/月,二檔爲1150元/月。調整後,兩檔最低工資標準都有所上漲,均上調了250元。

最低工資不含加班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市人社局指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公佈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佈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須擔責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於勞動者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

1.欠付時間1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

2.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50%的賠償金;

3.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1至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