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打工不受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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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暑假,在廣東東莞市謝崗鎮鬥星電子廠打暑期工的初中生小偉(化名),永遠失去了右手的兩根手指。暑期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保護範疇內,法律對此涉及少,保護更少。一時間,“學生暑期是否應該打工”、“受傷後該怎麼辦”等再次成爲社會關注的話題。

大學生打工不受勞動法保護

  暑假兩個月裏,暑期工的身影不斷出現在珠三角各地勞動力密集型企業當中。記者瞭解到,僅江門市蓬江區杜阮鎮所轄的一個村,就有100多名中小學生參加打暑期工。暑期工市場在佛山、中山等地同樣盛行。一位在某企業門口擺攤的阿婆告訴記者,她經常看到一些學生模樣的`年輕人出入廠門,有的穿校服、有的穿工作服。記者在廣東幾所高校進行了調查,發現近九成留守大學生都曾經或正在打“暑期工”,有些甚至是幾份“暑期工”同時進行。大部分學生打工,是爲了增加實踐機會或掙錢貼補家用。

  暑期工爲何如此受歡迎?據鬥星電子廠謝廠長介紹,工廠爲了趕工期經常出現普工缺口,雖然有500名左右的工人,但仍缺200人。同時,隨着產品出口價格下降,工人工資上漲,使用“學生工”則可以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利潤。

  據透露,該廠至少還有100多名打工的學生。

  根據勞動部門要求,企業招用未成年人、勤工儉學、暑期工、短工、勞務派遣,一律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將未成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等詳細內容,列表報當地勞動分局登記備案。

  然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暑期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並不樂觀,用人企業經常用“過幾天再籤也不遲”、“再試用幾天”等藉口,推遲與學生簽訂合同,而登記備案的企業更是屈指可數了。

  鬥星電子廠廠長謝先生表示,工廠會先幫助小偉治好傷,之後會在社保局評殘後,按傷殘等級給予賠償。而有些人就沒有小偉那麼幸運了。他們受傷後,企業負責人突然失蹤,或以沒有合同約定爲由推卸責任。那些沒有簽訂合同的學生,可謂投訴無門。

  對於出現“工傷”後如何處理的問題,受訪者多存僥倖,認爲這種不幸不會出現在自己的身上。即使真的發生,他們也表示只能自認倒黴,只希望企業能出於人道給予一定賠償。

  對於暑期工究竟是否在《勞動法》保護的範圍,暑期工受傷是否也屬於企業工傷等問題,大多數暑期工表示不清楚。

  據廣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學生暑期打工不在《勞動法》的保護範圍。所以暑期工出現傷害,只能適用民法。根據民法“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僱用方是否承擔責任要由法院判決。

  “國家勞動部早已規定暑假打工不屬於勞動關係,只是一般的僱傭勞務關係,應適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傷不屬於工傷。”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賢春表示,《勞動法》的特點之一是國家干預,即國家強制性地把勞動者列爲保護的範圍。因此,如果與企業打官司,合同裏的約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爲暑期工出現受傷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

  據瞭解,勞動部於1995年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於這條規定,大多數學生卻未曾耳聞。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假期打工的受害學生到勞動部門投訴時,往往會遭遇這樣的尷尬局面:《勞動法》中並沒有關於大學生打工維權的規定。由於在校大學生打工屬《民法》調整範疇,勞動保障部門對大學生維權往往愛莫能助。打工學生實在要維權,只能上法庭。但打官司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尤其要花費不菲的起訴費,這無疑讓貧寒的打工學子“望而卻步”。

  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建議,應廢止前文所提的“第十二條規定”,認爲這一規定與《勞動法》相互衝突,不利於保護大中專學生從事兼職的權益。

  廣東省勞動部門則告誡學生,在尋找暑期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雙方應約定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傷害賠償、勞動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