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員休假出國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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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成法律自留地人事關係觸及法律空白“就因爲休假期間出了一次國,我就被解聘了。”中國藝術研究院話劇研究所副研究員張耀傑爲此啓動訴訟程序,結果在人事仲裁和一審訴訟中接連敗訴。記者獲悉,張耀傑近日已經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有關人士認爲,此案發生在人事部已被撤銷、《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背景下,具有 典型意義,法律人士呼籲建立人事關係法律體系。
休假出國丟飯碗
    2006年11月,請了年假和探親假的張耀傑應邀前往美國農村考察1個月,但他在向所長遞假條時沒有說明此事。出國期間,院方從張耀傑的愛人口中得知他去了美國。回國第二天,張耀傑就按所長要求寫了一封情況說明信。
    去年7月,張耀傑意外收到了單位的解聘通知,理由是他“以休探親假和年假的名義請假,卻不經說明和批准,私自赴美國考察,違反聘任制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家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決定予以解聘。” 張耀傑對此甚爲愕然,他認爲在和單位簽訂的《人員聘用合同》中,只規定了不能擅自出國逾期1個月不歸,“我一天都沒逾期,可他們不提合同,說人事部有規定,我佔了擅自出國這一條就可以把我解聘。”
    讓張耀傑惶惑的這條規定,出現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任制度的.意見》第六部分,“規範解聘辭聘制度”中規定:受聘人員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我是在請假期間安排個人的合法活動,持因私護照合法出境。按照聘用合同是不能把我解聘的。”張耀傑說他不是單位領導,也不是副處級以上的黨員幹部,卻因爲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就被解聘了。

研究員休假出國遭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