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把握減輕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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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執法辦案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難免遇到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爲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應在行政處罰時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現實問題,這是((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適用的一條原則。那麼,辦案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如何正確把握該原則呢?

如何正確把握減輕處罰的原則

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含義。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較輕的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數種處罰方式所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低限的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給予的行政處罰,即行政相對人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其在法定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適用行政處罰。

明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作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比如,生產廠家在得知其出廠銷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後,主動採取相應追回等措施,及時回收了該批不合格產品,儘可能避免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及損失的;行政相對人向行政機關檢舉或揭發其他製售假冒僞劣產品行爲,並經查證屬實的;銷售者銷售屬於((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爲禁止銷售的產品,且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等等,都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另外,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行政機關也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掌握好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尺度。

行政機關適用從輕處罰時,並非一定要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而應根據案件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後果等具體情況予以裁量。一般來講,如行政相對人主觀故意不明顯、屬初次違法、能主動糾正或減輕違法行爲或危害後果的,可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和最低的處罰幅度。所謂適用最輕的處罰方式是指: 比如((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則只選擇“責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選擇罰款的處罰。所謂適用最低的處罰幅度是指:比如((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則只選擇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而適用減輕處罰時,也不是毫無限制的減輕,除了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外,還要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在具體適用的程度方面,減輕處罰應當界於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之間,也就是說,減輕處罰的程度不允許達到免除處罰的程度,比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 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適用減輕處罰可選擇30%或40%的罰款等,但絕不能將罰款減掉不罰。

另外,減輕處罰時,只能是針對罰款幅度方面的減輕,而不是將處罰種類減掉不罰,因爲現行的行政法律並未規定減輕處罰時可將處罰種類減掉,我們無權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而自行決定行政處罰。比如根據《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適用減輕處罰時,不能將“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的罰種減掉不罰。

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對需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材料中應有必要的法定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二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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