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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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轉化型搶劫罪是一種特殊的搶劫罪,現行《刑法》第269條對轉化型搶劫罪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適用方面仍然存在許多爭議。本文針對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條件、犯罪形態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夠對我國轉化型搶劫罪的司法實踐提供幫助。

轉化型搶劫罪研究

關鍵詞:轉化型搶劫罪 行爲 條件 刑法

轉化型搶劫罪是一種特殊的搶劫罪,關鍵之處在於“轉化”二字,涉及到前後兩種犯罪行爲。所以,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爲複雜,歷來成爲理論界和實務界重要的研究對象。

一、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在第269條中對轉化型搶劫罪進行了規定 。關於轉化型搶劫罪又可以稱爲準搶劫罪事後搶劫罪。有史以來,關於“先盜後搶”的犯罪案件經常發生,古代法律也對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由於現實中,關於盜竊、搶奪和詐騙等轉化爲搶劫的案例比較複雜,形式多樣,所以,有必要對其構成條件進行分析。

(1)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

在《刑法》中認爲盜竊、搶奪和詐騙罪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並且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發現盜竊罪是轉化型搶劫罪最常見的前提犯罪行爲。然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例如有關“暴力”程度的確定等還存在很大爭議。

1、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有的學者認爲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不要求構成犯罪,只要實施了以上三種行爲就可以進行認定。有的學者提出前提條件必須是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行爲達到犯罪標準,也就是必須符合犯罪數額較大的情形。並且,罪的轉化只能在罪與罪之間進行,不能在違法行爲與犯罪之間進行。筆者比較傾向於前者,認爲只要存在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實施行爲,不需要對其犯罪數額是否較大進行嚴格要求。由於轉化型搶劫罪社會危害性較大,需要對其進行嚴厲懲罰,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量刑情節上進行綜合考慮。

2、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特例。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對於特殊類的詐騙罪和盜竊罪也有明確規定,那麼,這些特殊盜竊罪和詐騙罪能夠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這也是刑法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的話題。有人認爲對於槍、彈、爆炸物實行盜竊、搶奪行爲構成特殊類盜竊罪和一般盜竊罪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所以,應該成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但是,筆者認爲,從《刑法》規定來分析,特殊類詐騙罪和盜竊罪應該作爲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前提條件的特例。

(2)轉化型搶劫罪的客觀條件

一方面,從“當場”的表面意思來看,就是指事情發生的現場。但是,過於考慮字面意思,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具體情形被忽略掉。另一方面,“暴力”是指對人體的有形傷害,但對於暴力實施的程度存在爭論。我國現行《刑法》對於搶劫罪的暴力程度界定爲被害人存在一定的恐懼心理或者反抗阻力,不要求達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不能夠實施反抗行爲的程度,所以,暴力程度是沒有下限規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身體實質性傷害,但是也可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另外,暴力實施的目的必須是爲了抗拒抓捕、毀滅罪證和窩藏贓物,而且是由行爲人故意實施的。“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爲了達到犯罪目的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恐嚇,與暴力行爲是互補的,使被害人在精神上產生畏懼。筆者認爲客觀條件應在司法實踐中綜合案件情況作出具體分析判斷。

(3)轉化型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窩藏贓物、抗拒抓捕和毀滅罪證是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三個主觀條件,其中抗拒抓捕是最爲常見的主觀情形。“窩藏贓物”是指對到手的贓物採取隱藏、轉移、分隔等保護措施;“抗拒抓捕”是指對於將要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抓捕行爲進行抗拒;“毀滅罪證”是指行爲人將其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的罪證進行銷燬。對於轉化型搶劫罪,必須是行爲人具有以上三種主觀情形之一發生,否則不夠成轉化型搶劫罪。

二、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形態

我國《刑法》對犯罪形態的確定分爲預備、中止、未遂和既遂,在司法實踐在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形態主要有既遂和未遂兩種 ,所以,本文在此針對這兩種犯罪形態進行分析。

(1)既遂和未遂的爭議

目前,國內一些學者認爲轉化型搶劫罪是罪與罪之間的轉化過程,那麼,只有在前一種行爲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成立。所以,轉化型犯罪只有既遂一說,不存在未遂情形。但是,筆者在前面也提到過,轉化型搶劫罪應該是違法行爲與犯罪之間的.轉化過程,所以,也可能存在未遂情況。還有的學者認爲轉化型搶劫罪和一般的搶劫罪沒有本質區別,同樣也存在未遂情形。從犯罪學理論分析,對於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並不能作爲劃分其既遂還是未遂的標準,轉化型搶劫罪應該是一個犯罪整體,前後兩種罪都屬於構成條件,而且從行爲實施的犯罪行爲來看也存在未遂的可能性。

(2)轉化型搶劫罪未遂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從刑法學原理上講,轉化型搶劫罪有存在未遂的必要性。《刑法》對於未遂的規定是行爲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爲但是由於其意志意外地因素而導致行爲終止。既遂和未遂的主要區別在於雖然犯罪人已經實施了行爲,但是沒有滿足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其次,對於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時間,不能進行劃分,實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只是轉化型搶劫罪的一個轉折點,不能將轉化型搶劫罪一分爲二,否則與刑法學理論相悖。再者,從當前我國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發現有一部分屬於未遂定罪,說明轉化型搶劫罪客觀存在犯罪未遂形態,這也是爲了保護犯罪人的合法權益。最後,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原則來看,轉化型搶劫罪也應該存在未遂情形。對於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有大小之分,這也是其量刑的重要依據。而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嚴格區別對其既遂和未遂形態,轉化型搶劫罪和一般搶劫罪一樣都可以從是否具備取得財務或者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來進行既遂和未遂劃分,這樣才能做到罪責刑的一致性。並且,從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來看,轉化型搶劫罪並不比一般的搶劫罪嚴重,如果不對其進行既遂和未遂劃分,就有可能出行刑罰過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