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證明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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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一般證明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員工離職證明1

茲證明****自****年**月**日入職我公司擔任**部門**崗位,至****年**月**日因****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2

茲有xxx(姓名)同志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xx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xx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員工離職證明4

  離職證明

A方:(單位名稱)

B方: 身份證號:

B方原爲A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__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AB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A方已爲B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A方(簽章): B方簽字:

  A方代表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5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爲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6

xx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企業擔任________(企業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企業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被辭退,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員工離職證明8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x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先生/女士/小姐自**年**月*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月**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着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爲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後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並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麼,關於“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爲什麼會這麼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爲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願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爲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麼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爲什麼要這麼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爲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爲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爲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倖心理,認爲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後的工作交接。同時,對於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爲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並許以月薪工資。

關於“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麼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證明11

王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部門____崗位,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_____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__________”稱號(榮譽) 。

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__公司

  (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離職證明的格式樣式基本如下:

茲證明(先生/女士)曾在公司擔任部一職。勞動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現於年月日雙方共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備註: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爲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爲《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解聘的證明。”

2、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後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

員工主動離職的法律風險是指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員工主動提出並與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相比較而言,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對企業風險最小,一般只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就不會產生離職有效性和經濟補償金等事項的爭議。下面對此做幾點提示和建議:

1、企業應當將員工單方解除合同與雙方協商解除加以區別,並保留好相關證據,否則會產生相關風險,並導致爭議的發生。

(1)處理員工離職事宜時特別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將可能對法律性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意思表示和相關事實用書面的方式予以確認並保存,預防和規範相關法律風險。

(2)在辭職性離職中,由員工主動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企業一般法律風險較小,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企業應當注意保留員工辭職的證據,對員工提出解除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書面報告上面應當明確辭職原因爲員工基於單方意願。

(3)對員工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審查辭職理由。員工的辭職理由多爲個人原因,因此在辭職報告的理由中不應有企業違法、企業強迫其辭職的內容,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此類內容,企業應當要求員工予以修正,否則辭職性離職將轉化爲解僱性離職,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書中明確繫辭職性離職,即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爲協商解除,解除的動議由員工提出。

2、員工離職的程序風險。在離職過程中,如果企業或者員工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那麼這種解除行爲,很可能會面臨法律效力的疑問,同時可能會面臨勞動監察部門的行政處罰。

對此筆者建議:

(1)企業要細化工作交接管理,比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交接進行約定和細化,還可以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辦理工作交接相聯繫,通過對離職具體程序的細化來規範工作交接。

(2)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企業需要在日常管理中製作範本格式留用,並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和離職證明書,履行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和應然責任。

(3)及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4)妥善進行文本保管。《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的勞動合同文本保管義務,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但對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仍然應當保存二年以上備查。另外,從爭議證據保留和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來講,企業應當特別注意重要文書材料的日常性保存和備案,並藉此完善必要書面材料的流程化管理。

員工離職證明13

員工離職社保證明

我公司員工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於20___年___月___日入職到20___年___月___日離職,在公司擔任xxx職位,任職期間的勞動保險手續已辦理,後因合同期滿原因離職,故社保手續已於20___年___月___日轉出,特此證明。

  xxx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公司的公章)

拓展:辭職後社保怎麼處理

1、養老保險,有個人賬戶,身份證號就是帳號,辭職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第一、是停止交費,形成繳費年限中斷,個人賬戶積累停止,但只要時間不長對今後影響不大;

第二、是由個人全額繳納,即不中斷繳費把過去連同企業繳納的部分一併自己繳納,但這樣個人負擔較重不太合算;

【個人繳納的方法】

(1)首先是到當地就業服務中心(人才中心)作失業登記。需提供相關的解除合同證明書、身份證複印件,領取登記表填寫並申請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金待遇,同時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關的政策優惠待遇。

(2)需要提供《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參加醫療保險時限證明書到醫保中心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3)待業期間所欠繳費用,必須到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社保中心(就業中心)個人繳費窗口。提供《養老保險手冊》、《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登記卡片》、《養老保險個人悵戶封存單》、《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等相關手續以自謀職業者的名義辦理續保手續。

第三、是如果到外地謀職可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到新的就業地區。不管哪種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單位都可以續上,在你退休前永遠不會作廢。

2、醫療保險,也有個人賬戶,辭職後處理方法基本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裏的錢可以在當地繼續使用,但目前暫不能轉移,國家已經出臺了有關轉移辦法。

3、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都沒有個人賬戶,辭職後保險自動解除,但失業保險只要繳費滿一年,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失業,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4、住房公積金,有個人賬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費用,全部形成個人賬戶總額,就如同銀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權屬個人,辭職後只不過停止了存錢,但賬戶的錢還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積金提取規定,隨時可以提取,以後也可以續交,永遠不會作廢。

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

1、五險一金是應稅收入的抵扣項目比方說員工稅前收入是10000,養老險+醫療+失業+公積金(按12%算)佔員工稅前收入的23%,也就是說可以扣除掉2300,剩下的7700再減去3500的免稅額,剩下4200纔是要交稅的部分。換句話說,從員工工資里扣掉的五險一金,是免稅的。

2、五險一金是單位和個人配合繳納的,也就是說除了從員工工資里扣掉的那部分,單位也會按照規定的相應比例給員工繳納繳,將來員工賬戶裏的錢是這兩部分的總和。

根據目前我國社保政策的相關規定,社保五項(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的繳費比例,企業爲29.5%—30%,其中養老20%、醫療6%、失業2%、工傷1%、生育0.5%—1%;個人累計達到11%左右。

員工離職證明14

茲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單位職工,工作年限_______ 年,在我單位工作_______ 年,職務爲_______,崗位爲_______ ,工作性質爲(正式制 ;合同制 ;臨時制 ;其他 ),職稱爲_______,該員工是否有違規違紀行爲(有 ;無 )。

其身份證號碼爲:_______

其平均月收入爲人民幣(大寫) 元

填表人簽字:_______ 證明單位(蓋公章)

單位聯繫電話:_______

單位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

單位辦公地址:_______

本單位承諾該職工的收入證明真實。

本收入證明僅限於該職工辦理貸記卡用途,我公司並不對該員工使用貸記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擔任何責任。

  _______ 年 _______月

員工離職證明15

證明________是我公司員工,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任_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在職期間一年以來總收入約爲__________元。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資收入,不作爲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勢的擔保文件。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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