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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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解讀

一、關於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的總體部署

經國務院批准,人社部、財政部於2016年4月中旬出臺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對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出了統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6月30日前將調待方案報送兩部審批後組織實施,9月底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隨後,兩部又對調待工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要求各地總體調整水平按照本省份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加權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其中,企業按7%左右把握;機關事業單位按6%左右把握,原則上不低於5.5%。對於養老金水平相對偏低和艱苦邊遠省份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今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財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趨勢,養老基金負擔越來越重的大背景下,調整比例與往年相比雖有所降低,但更加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對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關於我省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依據

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涉及全省742萬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是廣大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社會成果的重要方式。因此,調待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肅、明確的國家事權。兩部37號文件從調整範圍、調整時間、調整標準、調整辦法和兌現時間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國家要求各地均應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重點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企業應兼顧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體現長繳多調、多繳多調。機關事業單位可主要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也可以考慮工作年限、職務職級等因素,但不宜簡單按職務職級確定具體標準。對高齡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同時,爲使各地嚴格執行國家規定,要求各省調待方案必須首先報經人社部、財政部審覈同意,並按兩部對每一個省單獨的調待批覆從辦法和標準上修改完善後,再呈報省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貫徹執行。

經認真研究,我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於6月底前報送兩部審批,並赴兩部就我省調待方案作專題彙報,爭取政策支持。兩部對我省2016年調待方案批覆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人社廳、財政廳立即印發《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6]37號)文件,並召開全省調待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抓緊貫徹實施確保在9月底前全部兌現到位。

三、準確理解6.5%的調待增幅

國家關於6.5%的增幅是中央國務院對全國退休人員規定的一個平均增長幅度,具體到各個省份,是以本省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加權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爲基數確定的調待增幅。以我省爲例,是將全省651萬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和91萬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全部相加後,再除以742萬(651萬+91萬),從而得到我省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基數,然後以此調整基數來確定我省6.5%的增長幅度,並換算出我省相應能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具體金額。因此,對6.5%既不能簡單的理解爲企業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的6.5%調整,機關事業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的6.5%調整,也不能簡單的理解爲所有人員都按本人養老金水平的6.5%調整。養老金水平相對較高的人員可能達不到6.5%,而養老金水平相對偏低的人員可能高於6.5%。此外,由於不同省份的養老金水平不一樣,也就更不能簡單對比省份之間調待金額的差異。

爲使我省廣大退休人員儘可能充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統籌考慮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等因素,我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幅略高於6.5%。

四、關於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相同辦法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是要解決制度公平的問題。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不繳費、退休時按工資一定比例打折改爲與企業職工實行完全一樣的參保繳費和待遇計發辦法,即:在職時都要參保繳費、退休時養老金水平都只取決於在職時繳費年限的長短和繳費水平的高低,而不再與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以及退休時的工資待遇水平有關。在制度公平的基礎上,切實淡化和消除職務、身份等對於養老待遇的影響,真正實現參保人員在職時多工作就能多收入、多收入就能多繳費、多繳費就能多得養老金,從而形成一種正面、積極的幹事創業導向和科學、合理的養老保障權益機制。

就企業參保人員而言,因在單位承擔的工作任務不同、勞動強度不同、自身知識結構差異、繳費年限不一、退休年齡差異等因素,即便在同一家企業上班的參保人員,上述差異帶來的工資收入不同也會導致退休後的養老待遇不同,這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以來,已經被社會各界和廣大企業參保人員廣泛接受的正確觀念和待遇計發辦法。這些已經被長期實踐所證明的正確觀念和辦法,在其他羣體也加入進來後,我們更加應該堅信、堅持和堅守這一人人平等的養老保險制度。任何要求在分配數量的絕對公平和人爲地對再對身份攀比等訴求,都是極不可取的!因此,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養老待遇的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辦法上一致,實現規則公平,體現“多繳多得、長繳長得”,這纔是“並軌”思想的真正體現,也更能激發廣大參保人員在制度公平、規則公平的陽光下幹事創業的信心和勇氣。

五、關於我省2016年調待的具體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部分,全省742萬名退休人員人人都能享受;適當傾斜部分,我省共有240萬名左右的羣體能享受適度傾斜政策。

定額調整:即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增加40元。

掛鉤調整: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實行完全相同的掛鉤調整辦法。即:一是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增加3.5%,二是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對超過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只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爲基數增加5.0%。

適當傾斜:高齡退休人員按照“滿70不滿80歲、滿80歲不滿90歲、滿90歲以上”三個高齡段分別增加40元、80元、120元,對2015年度新增的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仍按往年適度傾斜的辦法和標準執行。

六、關於定額調整40元

目前,從已經公佈省份的調待方案看,在定額調整部分既有比我省高,也有比我省低,還有與我省大體相當的。但無論是從其他省份還是就我省而言,由於都受到國家對各省調待增幅的總體限制,因此,在各地增幅確定的前提下,在定額部分相對偏低的,掛鉤調整部分的掛鉤比例都相對較高;而定額部分相對偏高的,掛鉤調整部分的掛鉤比例則相對較低。由於人人都能享受到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這兩項調待政策,因此,衡量調待水平的多少,不能簡單的.比較定額調整的多少,還要與掛鉤調整相結合。但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就退休人員最終享受到的調待成果來說,調待增幅都是大體相當的,只是在調待金額的結構構成上所佔比重會不同。

因此,按照國家“掛鉤調整原則上應占總體增幅50%以上”的原則要求,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結合本省參保人員的年齡結構、繳費年限的長短分佈、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等本省實際,對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各自所佔比例有所側重,這是國家明確規定和允許的。從我省今年調待方案來看,我們就更加註重引導職工監督單位足額參保繳費,個體參保人員持續繳費,形成“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七、關於只對超過15年以上的年限才實行掛鉤調整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特色,養老金不僅初始待遇與繳費年限和基數掛鉤,而且待遇調整也要與繳費年限和基數掛鉤。長期以來,社會上有一個不正確的觀念,就是“繳費15年坐等養老金”,在這個觀念主導下,很多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滿15年後就不再續繳,等到退休年齡了就領養老金。同時,在這個觀念的誤導下,部分企業職工對於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爲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監督意識和自我權益保護意識也不夠,這也是我省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體水平在全國相對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爲進一步增加我省參保人員對自身養老保險權益的保護和監督意識,樹立“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正確觀念,自2014年以來,我省在調待方案中已經實行只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才能掛鉤調整這一調待辦法,據瞭解,在已經出臺的20個省份調待方案中,包括遼寧、廣東、江西、天津、浙江等多個省份也實行了與我省類似的進一步強化對繳費年限的激勵辦法。

八、關於適度傾斜

我省往年調待的傾斜羣體,在企業退休人員中有建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個體工商業者等傾斜羣體,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有建國前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86年底以前滿60歲的老專家等傾斜羣體。這些傾斜羣體,既有重複,也有不同。由於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步調待,無論是將哪部分羣體納入或不納入傾斜範圍,都可能面臨一些問題。考慮到這些羣體都具有高齡的共同特點,且絕大部分人員均超過80歲以上。因此,綜合考慮,我省今年調待方案加大了對高齡退休人員的傾斜力度,實行按高齡段分別給予不同額度的傾斜辦法:70—79歲的每月增加40元,80—89歲的每月增加80元,90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20元。既符合國家關於對適度傾斜範圍和人羣的總體規定,也實際上對他們進行了傾斜照顧。對高齡羣體的起始點劃分,從往年各省份出臺的調待方案看,除了極個別地方以外,絕大部分省份都是以70歲來確定本省的高齡傾斜對象。就我省而言,今年共有238萬名70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能享受到此項傾斜調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