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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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文件,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於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體現公平,掛鉤調整體現激勵機制,適當傾斜體現重點關懷。

湖北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通知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掛鉤調整。同時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爲基數增加1.6%。

(三)適當傾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調整對象,在上述調整基礎上,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週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五)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後結算)。

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要按照統一部署,及時調度落實資金,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規定。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加快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地、加強保費徵繳、調度落實資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