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私自毀約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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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私自毀約成被告
  某報社派兩名部門主任到吉林某高校選聘文字編輯,一名2003屆畢業生參加招聘考試,並與報社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聘用協議》。但直到2003年6月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本結束時,該生仍未報到。原來她已到另一家報社上班。當年7月,報社正式致函,請其履行協議,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9月,在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方面明確答覆的情況下,報社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該生違約。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間自願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聘用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都應按照協議履行。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合同法》,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