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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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爲什麼要制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下面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主要內容

針對放開糧食收購市場後糧食流通的特點和規律,按照有利於種糧農民增收,有利於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有利於保證糧食供應和價格穩定,有利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原則,《條例》設計了總則、糧食經營、宏觀調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54條,重點突出了糧食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行爲規範。明確了糧食宏觀調控手段和應急機制。同時,《條例》強化了糧食流通管理各個環節中的監督檢查制度,規定了嚴格、具體的法律責任。

一、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該條例是專門管理糧食流通活動的行政法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

二、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區封鎖

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二)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形成

(三)降低市場門檻

除對糧食收購實行許可制度外,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四)發揮中介組織的自律作用

糧食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三、糧食收購管理

國家實行糧食收購許可制度,加強糧食收購許可後的監督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

(一)糧食收購許可的條件

收購糧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二)糧食收購許可的程序

1.申請糧食收購許可,應當向與工商登記機關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2.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3.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要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營業範圍登記,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4.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覈查。

(三)糧食收購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

1.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2.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3.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4.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5.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6.按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帳。

(四)收購糧食的金融支持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供收購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保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以及政府調控用糧和其他政策性用糧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大型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四、糧食質量和衛生管理

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安全,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1)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2)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3)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4)從事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5)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

五、糧食流通統計和庫存量的管理

國家實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帳,並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帳的期限不得少於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情況涉及商業祕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糧食經營者應當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六、糧食宏觀調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爲保證糧食供應和保持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國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一)建立國家糧食宏觀調控體系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糧食儲備制度,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必要時實行價格干預制度及對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監測和預警分析、供需抽查和信息發佈制度。鼓勵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係和購銷一體化的糧食經營企業,發展訂單農業,並在糧食運輸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

(二)國家實施糧食應急機制,建立糧食應急體系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的糧食應急預案。啓動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啓動省級糧食應急預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糧食應急預案啓動後,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組織領導

1.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

2.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3.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省長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

糧食流通監督管理是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的重要內容。糧食、工商、質檢、衛生、價格等部門必須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糧食經營者必須予以配合。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件》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覈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工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爲。

八、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1.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全國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2.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

3.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轉變機制的基礎上,在糧食流通中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應當積極收購糧食,做好政府委託的糧食收購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工作。

九、法律責任

該條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糧食經營者違法行爲,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