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所謂的法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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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約定違約金?曾有人在合同中與對方約定,如果對方違約,應向他支付相當於合同總額50%的違約金,後來對方違約,這位朋友在起訴時要求對方依約支付50%的違約金,但法院認爲這一違約金比例過高而沒有支持。這位朋友向我諮詢究竟是否存在法定違約金,究竟什麼樣的違約金比例纔算合理。違約金可以分爲解除合同違約金和逾期履行違約金兩種,下面分別介紹:

是否有所謂的法定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解除合同的代價,支付該違約金後,支付方就可以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因此這種違約金一般以合同總額爲基數約定一定的比例。新舊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都沒有確定這種違約金的上下限,可以認爲目前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違約金。

沒有法定違約金的意思就是如果當事人自己不約定解除合同違約金,在對方違約時就不能向對方要求違約金,只能要求賠償損失,因此,朋友們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約定解除合同違約金的比例或計算方法。已經失效的國務院《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供貨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供貨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上述比例朋友們可以作爲參考。

2、逾期履行違約金。違約一方在支付這種違約金後,仍然要履行合同,因此這種違約金一般是按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計至實際履行之日)計算,每天支付相當於逾期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當然,也可以不算天數,直接按合同總額約定一個比例,但這種方式下對方不論逾期幾天都要支付相同數額的違約金,無法起到鼓勵對方儘快履行的目的。

逾期履行違約金是有法定比例的,199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到1996年5月 16日,這一標準調整爲每日萬分之五;到1999年2月12日,調整爲每日萬分之四;到2000年11月21日,取消了固定的比例,改爲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現行的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爲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爲7.56%),可以認爲這就是目前的法定逾期履行違約金,當然,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法定違約金也相應調整。

不過這個法定違約金不是強制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才適用法定的比例。也就是說,朋友們可以自己決定違約金標準,不因不符合法定標準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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