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的三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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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近期審理的合同類案件進行總結,發現很多糾紛起因於簽約主體在事前未能理解簽約的法律意義、未能瞭解協議的具體內容等。爲此,該院總結了“簽約的三大注意事項”,以期預防類似爭議的發生,進而減少當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

簽約的三大注意事項

 一是協議性質看內容,勿“望文生義”。目前,廣泛存在不以“合同”命名、但實質上屬於合同的文件形式,例如《服務確認書》、《課程註冊表》等。部分簽約主體只看字面意思,認爲上述文件不是合同,從而對簽約的法律意義產生誤解。事實上,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所以,判定簽訂的文件是否屬於合同,關鍵是看雙方就相關權利義務是否達成一致,且其中一般包含有簽約人姓名或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只要簽約內容包含上述內容或類似約定,就可以被認定爲“合同”。因此,簽約人對於簽訂的協議性質的判斷,一定要結合協議內容來考慮,萬勿“望文生義”。

二是權利義務仔細讀,勿“丟三落四”。比如對於內容較少、正反兩面記載的合同,一些簽約主體在簽字時可能因粗心大意而並未認真閱讀背面內容,而在產生糾紛後又以“不知道背面有字”等爲由表示對協議記載的`內容不認可,認爲背面所載內容不應作爲合同條款。但如果合同正面已經註明“我已認真閱讀並接受背面所書協議條款”,並以加粗、下劃線等方式予以合理提示,且背面所載的內容不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則上述抗辯事由往往不能成立。爲避免因此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簽訂協議時,簽約人應當仔細閱讀全部協議內容,而合同相對方亦應盡到必要的提示、說明義務,保證合同雙方均對權利義務進行全面、詳盡的瞭解。

 三是口頭承諾落紙面,勿“語焉不詳”。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是,在簽約前,一方對另一方口頭承諾較多,但在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中僅進行了寬泛、模糊的約定,而一旦承諾方未能履行當初的承諾時,另一方既難以舉證證明口頭承諾的內容,同時又難以依據書面合同進行充分維權。類似情形常見於教育服務合同中,比如合同中僅約定“服務提供者一方爲接受教育培訓一方提供良好的師資力量和教學環境,保障良好的教育質量”,但是,對於“師資力量”、“教學環境”以及“教育質量”均缺少具體、量化的標準。而在營銷過程中口頭承諾的“外教一對一口語訓練”、“個性化教育方案設計”、“定期測試、穩步提升”、“全程面授”等承諾並未在合同中體現。而一旦發生糾紛,對於口頭承諾的舉證將相當困難。因此,爲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建議簽約人在簽訂書面協議時,儘量要求將對方的口頭承諾落實在書面協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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