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延遲退休”政策該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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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國的“延遲退休”政策?

我國的“延遲退休”政策該如何看待?

人社部相關領導指出“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並直言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這隻靴子的落地已是板上釘釘。現在需要進一步考慮一些問題:養老金支付壓力,勞動力的結構性矛盾,籠統的國外經驗,並不能與必須延遲退休劃等號,更難以打消公衆對此的疑慮。 首先,在與其他國家同樣面的臨養老金支付可持續性和勞動力壓力之外,我們還有包括但不限於始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多軌制退休制度,養老金支付在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問題。這意味着國外經驗也並非天然可用的理由。而在國外延遲退休的整體趨勢背後,還尚有彈性退休、階梯制的養老金領取方式,國民福利水平的高低這些具體的差異化政策,它們應該如何被有限而合理的借鑑,恐怕不僅僅是採納漸進式的改革策略就能完全消化。

即便是“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這一現狀,也不應當完全忽視其形成的路徑和原因,因爲它牽涉到具體應對方法的準確問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即可正常退休;但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也可提前退休。公有單位這樣一種退休年齡的執行,對“平均退休年齡最早”的形成到底影響有多大?鑑於不同體系下的退休差異,延遲退休的實施又是否要區別對待? 延遲退休決策從動議到最終實施,是一個大工程,需要考慮的問題太多太多。相較國外相對更具有橫向特徵的決策模式,如允許各個利益羣體充分博弈、遊說。我們的決策形成過程,相對有着垂直化特徵。這種方式,可能增加了制度推行的效率和權威性,但不可避免的問題在於,由於利益表達不充分、各方意見前期吸納不足,使得政策的執行成本乃至負面影響也容易被放大。特別是像養老制度設計這樣的複雜問題,其中所可能蘊含的偏差,對當前與長遠利益、國家與社會利益的兼顧稍有偏差,都可能產生新的問題。 延遲退休,當期領取養老金的人數減少,繳納的人增多,同時可一定程度上緩解勞動力的供給壓力,包括從壽命提高推導出每個人應該工作更長。這些都純粹是基於一套經濟理性的`運算,是謂真正的“設計”。但現實世界,羣體性的經濟理性往往並非所有個體理性的集合。延遲退休所帶來的,社保繳納的國家承諾的變更,工作心態的影響等隱性化、個人化的心理和利益衝擊,也理應成爲政策推行所必須兼顧的一個重要因素。

置於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類似於退休制度這一攸關長遠又涉及每個人福祉的公共政策,最能檢視出改革的深度和方法論的改進程度。所謂深水區改革,不僅是指改革的必要和緊迫性越來越強,更強調了改革在思維、觀念上要有實質性突破。比如在退休年齡的設計上,如果依然只是從國家視角來延續以往的一刀切強制方式,無疑仍未突破過往的決策思維與利益羈絆。而這種角色模式的弊端,現今養老制度所留下的問題已經充分證明。 相較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決策環境,當下決策所面臨的一個最大的外部環境變化就是市場的壯大和個人觀念的變遷。特別是在勞動力的供給問題上,並非只能靠統一推遲退休年齡方能解決,相反若能夠剔除過去政策的僵硬和高度統一性,給予市場和個人更多自主試探空間,他們通過契約和利益制衡,未必不能孕育出一套相對合理的方案。市場的成長,不只體現在經濟數據的呈現上,其所需要的話語權和市場理性,若不能得到信任和尊重,不少公共決策就難免出現偏頗和不適。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視角,解決勞動力問題也需要更多的協同改革意識。老齡化的加深,勞動力的結構性矛盾,本身與人口政策也具有緊密的關係。改革進入深水區,是因爲很多問題的累積,已經不只是某個部門可以單獨解決,而更需要全局性的改革,否則,改革不同步,靠單方發力,不僅可能形成新一輪的利益擠壓,也將影響改革的長遠效力和公平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