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暑假社會實踐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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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暑假社會實踐調研報告
我的暑假社會實踐調研報告
XX年7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我在本市的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進行了爲期一個月的實習,有幸得到了辦案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長和李副庭長兩位法官的指導。在實習期間,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辦理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謄抄、校對並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決書,送達我經手的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裁定書,起草公告並辦理公告手續。實習期間起草民事判決書十份、民事裁定書兩份,校對修改民事判決書十餘份,送達民事判決書以及民事裁定書若干份,起草公告並辦理《人民法院報》登報手續四次。在工作中我經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糾紛、離婚糾紛、拖欠貨款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糾紛(此案庭審中被告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提出反訴,故實屬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等。在實務工作期間收穫良多,現擇感觸較深之一二報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須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承蒙兩位法官的信任,我實習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務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的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案情非常簡單:乙向甲借款人民幣十萬元並向甲出具“借據”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後乙無故拒絕償還,甲追討數次未果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乙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應訴,本案缺席審判。案情雖然簡單,並且在實體法上我沒有感覺到有法律知識的空缺,但是,由於我沒有學到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不瞭解,在程序上我對這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並不清楚,並且對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幾乎一無所知。幸好起草判決書只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具體環節,對訴訟其它環節的不瞭解並不影響本環節的操作,儘管如此,我還是深刻體會到作爲一個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必須全面充實自己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法律知識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實體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實務中將會無從下手,不知從何做起,只有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地從事實務工作。
對於上述借款糾紛案件,案情簡單,事實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乙的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照《合同法》判決乙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證據只有一份,即乙給甲出具的“借據”。但是,案情簡單並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決書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決書可分爲六個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性別、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託代理人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說明本案案由、審判人員情況(簡易程序寫明法官姓名,合議庭不必列舉法官名字)、原告方與被告方的出庭情況、本案何時開庭審理終結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訴狀與被告答辯狀,本部分凸現法律實務工作對法律人文字表達能力的較高要求。因爲對於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過20%的當事人聘請了專業的律師作爲代理人全權負責訴訟事宜,包括法律文書的起草,因而絕大多數案件的訴狀及答辯狀都是非專業人士起草,內容煩雜羅嗦,法律用語極不規範,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時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當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簡練、準確的法律語言概括當事人陳述的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被告未到庭應訴的要註明“被告××未作答辯”;第四部分陳述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據認定的本案基本事實,也要求要以簡練、準確的法律語言概述,作爲下一步適用法律的事實基礎(本部分我稱之爲“本院查明”部分,因爲本部分習慣以“本院查明”開頭);第五部分是根據事實闡明法院對本案適用法律的論述以及判決結果和法律依據,論證要求嚴密,大多以邏輯學上的“三段論”形式進行論證,適用法律必須全面、準確,本部分對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達論證能力的要求極高(本部分我稱之爲“本院認爲”部分,理由同上);最後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決要提起上訴的期限和上訴法院,最後是落款,寫明審判人員及書記員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糾紛案件的判決書中,前面四部分的較爲簡單,只需根據格式對案情進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認爲”部分論證本案的法律適用時卻令我明顯感覺到文字表達技巧與辦案經驗的缺乏:本案非常明顯是借款合同的違約問題,因而我在論證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爲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借款,違反的合同的約定,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後來法官審閱後修改爲: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爲三個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據”予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由此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我就爲何本案不認定原被告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諮詢了法官,法官解釋說,本案當事人並沒有訂立書面的借款協議,只是有一份“借據”,因而嚴格來說,本案當事人雙方確立的是口頭借款合同,在判決書中一般不會認定口頭合同,但是合同關係的本質無非是債權債務關係,所以法庭對於此類案件一般認定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即可。同時判決書中不出現“借款合同”字樣也可能可以避免當事人在上訴中主張合同不成立的抗辯。法官一席話令我倍感法官辦案經驗的豐富,語言文字表達技巧的高超:對本案同一個法律問題同一個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達可能會導致被告上訴合同不成立的抗辯,而法官的表達與我的意思一致卻無懈可擊。這就是一個法律人具備全面、夯實的法律知識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