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戶口遷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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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戶口遷移需要滿足什麼意見呢,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蒐集的一篇“2016年上海戶口遷移政策”,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6年上海戶口遷移政策

爲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 關於子女投靠

(一)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週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 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週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關於夫妻投靠

(一) 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週歲,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關於老人投靠

(一) 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 關於其他事項

(一)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門作出的外省市人員遷滬落戶審批決定中,對查明因弄虛作假落戶的人員一律予以註銷戶口,並由原遷出地公安部門予以恢復戶口。

(二) 被批准落戶的人員,一律登記爲非農業戶口。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公安局<關於解決本市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實施意見>的批覆》(滬府[1999]38號)停止執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