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戶口遷移審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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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南寧市戶口遷移審批操作

(一)名稱:戶口遷移審批。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徵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戶口遷出、市(縣)內遷移由各地派出所負責實施戶口遷移審批;市、縣外遷移由縣(市)或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實施戶口遷移審批;特殊情況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戶口遷移審批。

四、行政審批的條件

公民符合如下條件可辦理戶口遷移:

(一)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及收養已登記常住戶口未成年人;

(二)幹部、職工調動、錄用;

(三)復員、轉業、家屬隨軍;

(四)投資興業、人才引進;

(五)購房、分房、自建房、受贈或繼承房產;

(六)留學回國、入境定居;

(七)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肄業、轉學、退學)

(八)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教;

(九)其他符合規定的戶口遷移。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遷出和遷入本戶口管轄區的實施戶口遷移審批。

六、申請材料

(一)本市戶口遷出市外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幹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家屬隨軍、投資興業、購房、人才引進等人員戶口遷出需提供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需分別提供①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②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中等專業畢業生介紹信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入學後戶口留在原籍的,憑上述材料區內遷移不使用戶口準遷證;遷往區外或者區外遷入按當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辦理);③肄業的學生憑肄業證明材料;④轉學的學生憑轉學證明材料,以及上述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