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買賣合同範文錦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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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買賣合同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買賣合同範文錦集10篇

買賣合同 篇1

一、理論的準備:法律行爲

法律行爲曾被視爲“大陸法系民法中最輝煌的成就”,又被稱爲德國民法中的“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國法學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書中提出的,當時的意義僅爲具有法律意義的適法行爲,後由海瑟將其內涵擴大到一般性法律行爲,於1863年首次出現在撒克遜民法立法中。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創立的法律行爲體系至今仍堪稱爲經典。他是這樣描述法律行爲概念的:“行爲人爲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係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爲。”

至今,學術界對法律行爲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爭議。有些學者爲了解決此矛盾,提出了一個上位概念:民事行爲,指民事主體爲了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行爲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爲構成要素的行爲。它包括準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民事行爲,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爲,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爲等。在立法上,我國沿襲了前蘇聯的觀點,民事法律行爲僅僅指合法行爲。《民法通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

二、有因行爲與無因行爲

1、概念

學理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爲劃分爲不同的類型。以法律行爲與原因的關係爲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爲有因行爲和無因行爲。

樑慧星《民法總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爲,指行爲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爲;無因行爲指行爲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爲。

梅仲協的《民法要義》對該對概念稱謂是要因行爲和非要因行爲。要因行爲雲者,以原因爲法律行爲之要件之謂也;非要因行爲則異是。在非要因行爲,原因超然屹立於法律行爲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爲之效力受其影響。

江平的《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民事行爲指財產爲給付的民事行爲中,以給付原因爲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無因民事法律行爲是指以財產爲給付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爲中,不以給付原因爲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爲。

馬駿駒,餘延滿的《民法原論》中的觀點是:有因行爲,是指財產給付行爲中,以原因存在爲必要,若其原因無效則行爲亦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無因行爲,是指在財產給付行爲中,不以原因的存在爲必要,即使原因無效而其行爲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 彭萬林在《民法學》中指出,有因法律行爲指給付原因與行爲在法律上互相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爲,其特點是,給付原因是行爲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將影響法律行爲的成立和生效;無因法律行爲指給付原因與行爲可以分離,獨立的法律行爲,其特點是,給付原因不是行爲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給付原因,不影響法律行爲的效力。

王澤鑑的《民法總則》中指出,法律行爲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爲要因行爲(有因行爲,原因行爲)及不要因行爲(無因行爲)。要因行爲,指法律行爲與其原因不相分離,以其原因爲要件的法律行爲。不要因行爲,指法律行爲與其原因分離,不以其原因爲要件的法律行爲而言。進而,王澤鑑認爲無因行爲包括債權契約(買賣和消費借貸等);無因行爲包括無因契約和無因單獨行爲(票據行爲),無因契約包括處分契約(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和債權契約(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由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學者對這一對概念的含義並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內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爲的一個基本構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組成一個法律行爲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爲中,抽離了法律原因,那麼法律行爲就喪失了一個要件,不得成立。無因行爲,則反之。

在此,我們必須弄清楚一個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羅馬法上被稱爲causa(原因),是指主體之間財產給付的目的。梅仲協先生說“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稱之爲法律行爲之原因。”它與動機有所區別,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爲法律行爲的內容,而動機不具有法律意義。梅迪庫斯也指出了行爲雙方當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則不能作爲有意義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類目的才能通過條件或交易基礎學說,獲得法律上的意義。在這裏,梅迪庫斯指的是將此類動機作爲法律行爲成就的條件。

梅迪庫斯關於無因性的觀點較具特色,在這裏,我將簡要地論述一下。他認爲絕大多數債務合同都是有因行爲,而卻大多數處分行爲都是無因行爲,他還舉出了幾種例外的情形,如負擔行爲也可以是無因的,處分行爲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純粹的原因約定,有些處分行爲無須具備任何法律原因。他還將無因性分爲外在的無因性和內在的無因性。外在的無因性指處分行爲的效力不以該行爲以外的存在的負擔行爲的效力爲前提。內在的無因性,或稱內容上的無因性,是指處分行爲本身在內容上也是無目的的。

2、分類的意義

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行爲一般情況下都存在給付原因,如贈與原因,負擔原因或清償原因等等。這是由民事行爲的本質決定的。對有因行爲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雙方對原因認識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爲歸之無效。比如說甲已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甲誤以爲自己欠了已1000圓錢,而作出了給付,此法律行爲的原因不存在,給付行爲是無效的,甲可以請求已返還1000圓。反之,就算民事主體爲民事行爲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爲即爲無因行爲。如甲已雙方之間存在一個票據預約關係,甲承諾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數額發行一票據,

票據流通後,即使他們的預約行爲存在瑕疵,票據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爲何要規定無因行爲,我認爲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有利於準確地把握法律行爲的性質,正確適用法律,以判別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係所處的狀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義,如梅仲協先生所說:“誠欲使一般社會上之交易,臻於安全而云爾。”即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們假定,所有的法律行爲都是有因行爲的話,法律行爲受到其他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爲的影響,原因關係就會在同一標的物上累計,權利行爲無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識別權利性質會相當困難,使後面的交易根本無法進行。爲了切斷原因關係瑕疵對後面交易的影響,法律就規定了無因行爲。這使交易方只須關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財產的流轉。第三,有利於完善民事法律理論體系。雖然有因行爲和無因行爲,與負擔行爲和處分行爲的分類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我們不能以後一種分類取代前一種,因爲民事行爲本來就具有多樣複雜性,我們只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討民事行爲這個問題,民事法律理論的張力才能更大,維度也才能更寬廣。

三、物權行爲的無因性

1、歷史沿革

物權行爲是指民事主體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或終止爲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爲,包括雙方行爲和單方行爲。雙方的物權行爲即爲物權契約,是最主要的物權行爲。實際上,物權行爲制度早在羅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羅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當事人一方以移轉所有權的意思,移交物件於另一方,才能移轉所有權。“在古典法和優士丁尼法中,對佔有的轉讓可以通過某些隱蔽的和準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幾乎是通過雙方合意來宣佈對所有權的轉讓”。但物權行爲的概念最初由德國法學者薩維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提出,他寫道:“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制度或形態出現,甚爲繁雜。首先使基於債之關係而成立之債權契約,其次是物權契約,並有廣泛之適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約之特徵,是一個真正之契約,一方面包括佔有之現實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項物權契約常被忽視,例如買賣契約,一般人只想到債權契約,但卻忘記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項與契約完全分離,以移轉所有權爲目的之物權契約。”

可見,薩維尼將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區分開來,進而提出了物權行爲的無因性理論:“一個源於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說,在交易中,當事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行爲是兩個分別獨立的行爲,它們各自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後來,德國在起草民法典時,將無因性理論適用到土地讓與,動產讓與及債權讓與等法律行爲中。

關於物權行爲各國立法存在肯定主義,否定主義和折中主義三種不同的立場。德國立法對物權行爲持肯定立場,法國立法對物權行爲持否定的立場,瑞士立法對物權行爲持折中主義立場。相應地,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的法律行爲的效力,也有三種立法體例。

一種爲形式主義,認爲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爲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與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而已;第二種爲形式主義,認爲債權合同僅發生以物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爲目的的債權,而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記爲條件,即在債權合同之外還有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爲目的的物權合同;第三種爲折中主義,分別結合了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

2、我國關於物權行爲的立法

我國是否已採納了物權行爲,對於這個問題,仁智互見,歧義紛呈。學術界有兩種基本對立的看法。一種認爲我國承認物權行爲,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行爲必須登記,而且行爲自登記時起生效;動產物權的設立或移轉必須移轉佔有,而且行爲自交付時生效。我國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向船舶管理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觀點認爲,我國現行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爲。依《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所有權移轉是債權行爲和其他合法方式的當然後果,是合同效力的體現,交付只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繼承法》第2條也有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人去房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我認爲,我國沒有采納物權行爲的概念。首先,從立法來看,現行中國民法和合同法中並沒有出現"物權行爲"或"物權合同"概念,至於民法通則及擔保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也很難確證立法者在事實上承認物權行爲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因具有欺詐、脅迫或違反法律法規等原因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即使不動產已交付、登記,也會宣佈登記無效,這說明司法實踐也沒有采納物權行爲理論。

3、物權行爲無因性的思考

物權行爲面臨着兩難的選擇。如果雙方當事人履行買賣契約,一方將標的物轉移,而另一方交付價款。但是如果買賣合同由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佈無效或做撤銷以後,雙方當事人可否請求對方返還已給付的標的物?根據物權行爲無因性的原則,物權契約即使在債權契約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產生法律後果。標的物的受讓人仍能保留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喪失所有權,出賣人不能基於物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這時,對所有權人的救濟只能基於不當得利債權的請求權要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喪失了所有權,而獲得了債權。如果買受人宣告破產,則出賣人不能享有別除權,而只能作爲普通債權人蔘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如果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爲有權處分,出賣人不能享有追及權,而只能請求買受人返還因轉賣所得的價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標的物時,即使是出於惡意(即明知或應知買賣合同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也得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買受人在標的物上設立擔保物權,由於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普通債權的效力,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標的物,只能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由此可以看出,物權性的無因性理論存在着明顯的弊端。它“違背生活常情,與一般觀念顯未有符”,同時也違背了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原則。我們這樣分析一下,既然合同雙方之間轉讓標的物的契約歸於無效,那麼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理應恢復到契約訂立以前的狀態之中,但是如果嚴格地遵守物權行爲無因性的原則,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卻被重塑,法律地位轉換了,原買受人成爲所有權人,而原所有權人卻成爲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標的物的債權人。債權是沒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權人的原權利就被降格了。這對所有權人非常不利。

有鑑於此,在學術界,有些學者試圖通過儘量強調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的聯繫,提出了物權行爲無因性相對化理論。該理論共有三種:一是共同瑕疵說,該學說認爲如果債權行爲因爲當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詐、錯誤、違法等原因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爲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二是條件關聯說,此說認爲當事人可以依據其意思將物權行爲的效力與債權行爲的效力聯繫在一起。此種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解釋當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爲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爲與債權行爲統稱爲一個整體的法律行爲,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爲一部無效而導致整個法律行爲無效的規定。因此,當債權契約無效時,物權契約也應該宣告無效。在實踐中,物權行爲無因性的發源地德國也通過了判例或解釋緩和無因性原理。判例認爲,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附着於原因行爲之瑕疵,會反射於物權契約,致使物權契約無效,此在原因行爲之因欺詐爲理由被撤消時亦然。移轉所有權爲目的之物權契約亦會受欺詐締結的影響,可一起主張撤消。

既然物權行爲的獨立和無因原則有如此多的缺陷,那麼在否定物權行爲時,我們會受到怎樣的阻礙?此時,我們一定考慮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權行爲爲有因行爲,物權第一次變動的瑕疵將會被保留下來並傳遞下去,也就是說物權行爲會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爲的所有法律行爲的影響,設想一下,會有很多人的利益處在不安全的狀態。如上例,如果已已經將標的物賣與丙,亦或是已經經歷了多次交付,如果我們否定無因性,甲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要求返還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護,社會利益將受到更大的損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時,都必須考察物權的合法性。爲了使財產在流動中更快地增殖和考慮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須強調的一點是,第三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日本,對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種理論,一是正當利益說,二是有效交易說;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說。

買賣合同 篇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德律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交易兩邊在劃1、互利原則上會商同等,達本錢和談各條目,互助踐諾:

第一條貨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代價: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前提:簽訂公約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爲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讓渡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名譽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產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公約法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謀劃爲限。是以,買方需向賣方供給銀行包管。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名譽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履行本公約,其包管金買方予以充公。

第十條應附的單子:賣方向買方供給:

1.全套乾淨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貿易發票;

3.原產地表明書;

4.裝箱單;

5.爲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緊張單子。

第十一條裝船關照:賣方在法則的裝貨時候起碼14天前用電報方法將裝船前提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辦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候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目: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查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供給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候:

第十四條裝貨效果:每個好天工作日,除禮拜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爲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付________載重噸船來講,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兩邊的任何一方因爲颱風、地動和兩邊贊成的不可抗力變亂而感化公約履行時,則耽誤公約的期限應相稱於變亂所感化的時候。

第十七條公約爭議的辦理:

第十八條本公約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訂,本來一式兩份,交易兩邊各執一份,交易兩邊簽字見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買賣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房屋名稱、規格、等級、間數、面積、單價、金額、地面質量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期爲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________元整,甲方應出具收據。租金在當月________天內交清,交租金地點在________。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應按延遲期間內乙方應交租金的________%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由甲方負責,如租賃房發生重大自然損壞或有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時,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並可以用修繕費用收據抵消租金。

3.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須提前________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_______%計算。

第六條 乙方的責任。

1.乙方依約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__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從乙方履約金(如乙方付有履約金)中扣除租金,並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賃期間,房屋管理費、水電費由乙方負擔。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__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________%計算。

4.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牆窗,須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後_日內房屋裏如仍有餘物,視爲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6.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

第七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

第八條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房管部門調解或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出租人: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住建部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爲。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爲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覈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覈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王家老屋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陳敬合(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更好地發揮集體林地作用,使荒山得到更一步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促進山場穩定發展,做到青山常在,以山養山,以樹養樹,承續利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所有山地承包給乙方進行林業經營,甲乙雙方達成下列條款。

一、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陰、陽山地,山場承包乙方進行植樹造林發展經營,承包時間爲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承包費:頭三年不收任何租費,期滿三年後乙方不願意承包,合同作廢,如果乙方繼續承包按每年 元收取。

三、乙方在承包期內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及有關政策事項。 四、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山場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歸乙方所有。山上原有零星樹木由乙方處置。原學校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五、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六、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七、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

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不得反悔,否則,按市場價兩倍賠償給乙方。

八、乙方如違反協議或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責任,甲方不負責責任。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政府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日

買賣合同 篇5

供貨方:

採購方: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五年四月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爲示範文本,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制訂。

2、供貨方應充分認識到所提供的公寓用品的質量直接關係到學生的切身利益。

3、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

4、簽訂合同前,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仔細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的內容。

5、爲體現合同雙方的自願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供貨方與採購方可以針對本合同範本中未約定或約定不詳的內容,根據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情況簽訂公平合理的補充協議,也可以在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

6、本合同文本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於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供貨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採購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的規定,供貨方和採購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學校學生公寓牀上用品採購、質檢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基本情況和質量標準

1、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基本情況

┌───┬────┬──────┬───────┬───────┬──────┬─────┐

│編號 │內容 │纖維名稱 │品級 │規格 │數量 │單價 │

├───┼────┼──────┼───────┼───────┼──────┼─────┤

│1 │被子 │ │ │ │ │ │

├───┼────┼──────┼───────┼───────┼──────┼─────┤

│2 │褥子 │ │ │ │ │ │

├───┼────┼──────┼───────┼───────┼──────┼─────┤

│3 │牀墊 │ │ │ │ │ │

├───┼────┼──────┼───────┼───────┼──────┼─────┤

│4 │牀單 │ │------ │ │ │ │

├───┼────┼──────┼───────┼───────┼──────┼─────┤

│5 │被罩 │ │------ │ │ │ │

├───┼────┼──────┼───────┼───────┼──────┼─────┤

│6 │枕套 │ │------ │ │ │ │

├───┼────┼──────┼───────┼───────┼──────┼─────┤

│7 │枕巾 │ │------ │ │ │ │

├───┼────┼──────┼───────┼───────┼──────┼─────┤

│8 │毛巾被 │ │------ │ │ │ │

├───┼────┼──────┼───────┼───────┼──────┼─────┤

│9 │夾被 │ │------ │ │ │ │

├───┼────┼──────┼───────┼───────┼──────┼─────┤

│10 │蚊帳 │ │------ │ │ │ │

├───┼────┼──────┼───────┼───────┼──────┼─────┤

│11 │枕芯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2、在“纖維名稱”欄目中註明質地,如棉、化纖等;在“品級”欄目中須註明填充物的棉花品級;所列產品及供貨方和採購方協商補充的產品安全指標均應符合附件《纖維製品主要內在質量指標判定依據及標準》中的要求。

3、供貨方出賣的每套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均爲上表中所列的項目。

第二條 數量

採購方購買以上學生公寓牀上用品暫爲 套。實際購買數量需根據採購方入住學生實際需求牀上用品數量確定。

第三條 價款

供貨方出賣的公寓用品每套單價爲人民幣 元,總金額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整(大寫)。最終金額以採購方實際購買數量爲準。

第四條 包裝

1、供貨方應將每套學生公寓牀上用品全部封裝在一個大包裝袋內,其中被罩、牀單、枕巾、枕套、蚊帳要進行獨立包裝(被罩、牀單應打編號)。整體包裝上應當印有供貨方的單位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如果進行獨立包裝的產品不是供貨方生產的,還應在此產品的.獨立包裝上印有生產單位的名稱、商標、地址、郵編、電話。

2、供貨方應將成套公寓用品的包裝樣式通過實物的形式事先通知採購方且經採購方書面同意後再進行對該批公寓用品的包裝,採購方應將該包裝樣品留存。

第五條 保證金

1、合同簽署時供貨方應向採購方交付保證金,數額大寫爲: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整。

2、保證金作爲供貨方出賣公寓用品在質量、合同義務、售後服務等方面義務履行的保證。當供貨方在產品質量、履行合同或者售後服務方面給採購方造成損失時,保證金作爲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

3、保證金的有效期限爲自合同簽署日起至採購方驗收合格一年後止,採購方在有效期滿後七個工作日內退還剩餘保證金給供貨方。

4、保證金的退還以本金爲限,不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採購方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由於自身原因不能退還保證金的,在退還保證金時除退還保證金外每日還應向供貨方支付保證金本金的 作爲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的違約金。

第六條 運輸、交貨

1、供貨方於 年 月 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貨物數量送達採購方指定的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爲 。

2、貨物的運輸、裝卸費用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3、 。

4、 。

第七條 驗收

1、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後,採購方的工作人員應對貨物的數量進行清點,並應向供貨方提供收貨憑證,但收貨憑證只作爲供貨方交貨數量的初步證明。

2、採購方在出具收貨憑證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請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對貨物的質量進行批檢和抽檢,採購方在收到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檢驗報告》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有權根據《檢驗報告》的結果最終驗收,並簽發正式書面驗(拒)收通知。

3、驗收通知應當包含合格的貨物數量、不合格貨物的數量、對不合格產品處理的時間要求以及相應處理意見。

4、當不合格貨物的數量達到貨物總數量的 (百分數或千分數)時,採購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供貨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付款結算

1、採購方在供貨方按照驗收通知對不合格貨物的處理執行完畢之後,以供貨方提供的合格貨物的數量在 年 月 日向供貨方支付貨款。

2、貨款的支付不影響保證金條款的效力。

3、 。

第九條 售後服務

1、供貨方應負責所出賣貨物的售後服務工作。

2、供貨方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年內負責對所出賣貨物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或者更換的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供貨方應協助採購方定期對貨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爲 ,數額大寫爲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拾 元人民幣整,並賠償對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損失。

2、供貨方逾期交貨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採購方支付違約金。

3、採購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簽署時的暫估總金額的3%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

4、合同的當事人由於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並應賠償對方由於自己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5、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於發生不可抗力後的 日內通知對方,以減輕對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各持兩份,且該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紡織纖維檢驗所進行備案。

供貨方(簽章): 採購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買賣合同 篇6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購買乙方(家住江安縣鐵清鎮回龍村陳家咀組)的黃角樹達成如下協議:

一、樹木的品種、價格及數量

(1)黃角樹:樹木規格直徑約 公分左右,不限樹冠的大小和樹高。

(2)數量: 壹 棵。

(3)價格:爲人民幣 元,(大寫)共計人民幣 圓整。 (¥: 元。)

二、樹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對樹冠進行修剪、對樹根進行切割,有可能對樹木周圍作物造成一定的損傷,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2)因甲方要對樹杆進行草繩保護處理,所挖的樹木土球不小於 70 公分,並進行草繩纏繞保護,乙方要無條件的協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樹木的栽培現場對符合要求的樹木進行標識後支付 元的預付款。餘款 元在甲方驗收樹木完成並上車後就立即支付。

四、違約責任

(1)除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價款的 200%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即賠付對方違約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預定的,應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違約方遲延履行超過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爲嚴重損害守約方利益導致守約放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有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設備轉讓方:(甲方):

設備接收方:(乙方):

現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

1、因甲方有一臺八成新挖機,現轉讓給乙方,經乙方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現場看機試機後,甲乙雙方達成協商價爲人民幣¥850000元(大寫: 捌拾伍萬元整 )。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況下預付現金人民幣¥貳拾萬元。乙於20xx年8月3日將挖機提走,並支付剩餘資金。如在訂金預付時間範圍內甲方把貨物處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賣給乙方,甲方將承擔訂金的3倍作爲違約金,賠償給乙方的作爲損失。

2、甲方出售該設備提供該機:出廠合格證、購機發票、進口設備提供進口報關單等有效證件。

3、如該機是甲方偷盜或來路不明的,甲方將負全部法律責任。

4、如合格證、購機發票或者進口報關單丟失,需在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派出所開據證明,證明該設備屬甲方所有。

5、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夥人有經濟糾紛,產權問題將與乙方無關。

6、甲方若購機時在銀行按揭未繳納完,私自出售給乙方後,銀行要追繳任何責任和尾款補清由甲方負責,如出售給乙方後,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衛星定位系統鎖機後所造成的任何損失等誤工費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7、甲方在自己的場地上負責將該機設備安全裝上乙方的運輸車上,保證乙方順利離開,乙方將一次性付清餘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8、爲了雙方共同遵守特訂立此協議。甲方需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附合同上。

9、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按手印後立即生效。

10、如該設備屬於兩人合夥制經營或多人合夥制經營,需所有人共同簽字,按手印生效。

付款方式:轉賬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鷹潭分行

賬號:6232086500008097718

戶名:吳永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8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第一條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供貨給乙方菸酒:

產品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總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量要求:甲方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三條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付商品。

第四條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___項處理。

(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9

購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電話:

銷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電話:

本着公平、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方確認乙方爲甲方車輛所需輪胎定點採購供應商,現經雙方商定,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價格和質量

一、本合同購銷產品爲適合甲方需求的車輛輪胎。品牌爲_____輪胎,具體供貨規格型號、價格詳見輪胎價格表。

二、輪胎價格表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輪胎價格包含增值稅費、運費等。

三、乙方確保銷售給甲方的輪胎均符合國家3C強制安全認證及相關質量檢驗標準。

第二條:信用承諾

一、乙方按照服務承諾,做好相應的售後服務工作。

二、乙方有義務免費對甲方車輛輪胎的正確使用方式進行指導、培訓,提高甲方車輛輪胎使用的安全性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交付方式及驗收

一、甲方所需輪胎採購,應由乙方填制輪胎銷貨清單,經甲方授權人驗收人簽字確認後結算。

二、乙方銷售輪胎的交付方式爲:

1、由乙方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時間負責免費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

2、甲方車輛直接到乙方營業工作場所,由乙方作業人員現場對所需更換輪胎免費安裝更換。

三、甲方應由指定人員負責對乙方交付的輪胎進行驗收。驗收中發現不符合項目的,乙方應及時進行整改解決,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相應賠償。

第四條:費用結算支付

甲方在收到發票後30天內以支票或電匯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發票全額貨款。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付款額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因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致使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乙方不能按甲方需求按時交貨,造成甲方客運車輛不能正常營運的,乙方賠償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因錯發、錯裝輪胎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甲方相應的損失。

五、因乙方輪胎質量問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雙倍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六條:其他

一、甲乙雙方應當共同維護雙方企業形象,嚴守商業機密,不泄露有關商業經營信息,一方出現違反協議的行爲或由此而產生損害另一方利益,任何一方有權終止該協議繼續履行。

二、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發生合同糾紛、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四、本合同生效期爲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有效期____年,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條例,甲乙雙方爲了順利完成本項目的土方工程。本着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誠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土石方運輸工程合同,規定如下條款 :

第一條 工程項目與說明

工程名稱:陝京天然氣三線維搶中心及支持建設工程土方工程 工程地點:忻府區解原村

工程總量:以實際完成的車輛運輸數量爲準。

工期時間: 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 月 日(期滿可續簽合同)。

第二條 工程施工內容:

1、乙方應爲甲方提供陝京天然氣三線維搶中心及支持建設工程土方工程所有所需土方。

2、進場標測後,以標測數據作爲以後運輸結算依據。

3、合同簽訂生效後,乙方開始土方拉運。

第三條 工程款結算方式

1、合同價款__________元∕m3,合計____________元 。

2、結算方式:土方運輸結束後,甲方依據標測數據進行結算一次付清。

第四條 安全責任

1、乙方負責在土方運輸中的一切安全責任。出現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價款內完成,如未完成由乙方負責甲方一切損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