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由於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六種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一定要有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常見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爲:
①盜竊同事或單位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者。
②聚衆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③故意毀壞單位財物,金額較大者(具體數額由單位自行決定)。
④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⑤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⑥利用單位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者。
⑦僞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⑧經公檢法部門給予行政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2)違反單位考勤制度的行爲:
①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 次(含)以上者。
②連續曠工 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
③其他的可根據單位實際情況,自己確定
(3)違反公司員工日常行爲規範及工作紀律的行爲;
(4)違反單位誠信保密制度的行爲;
(5)影響生產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①在外從事第二職業或其他非法經營活動者。
②借用公司名義承攬業務謀取私利者。
③非法收受商業賄賂或者回扣者。
④非法煽動罷工、怠工,影響生產秩序者。
⑤工作嚴重失誤導致公司大量產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導致公司利益重大損失者。
(6)違反公司員工管理制度的行爲。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比較常見的屬於該類規定的情形有:
1.由於未履行工作職責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2.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好處或者爲其他親人、朋友謀取好處,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由於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爲防止用人單位在適用該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建議用人單位注意以下幾點:
1.對重大損失作出界定。
如果用人單位事先作出了規定,就有依據可循,用人單位在對重大損失作出界定時,最好有明確的數額,比如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者,爲重大損失。
2.對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情形最好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作出補充規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只要勞動者有以上被迫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用人單位即可與之辦理辭退解除合同手續。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是由於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叄種情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終止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
勞動者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