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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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可能都聽過合同解除以及合同撤銷,那麼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一、什麼是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爲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根據形成權的法律特徵,在通常情況下,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說,實現形成權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所以行使形成權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過在例外情況下,形成權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此類形成權又稱爲形成訴權,它主要出現在親屬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權限的'剝奪、公司解散、開除股東等。而合同解除權爲形成權,屬於私力救濟權,由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張解除的當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但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將解除合同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能夠控制的地方。

二、什麼是合同撤銷權

1、合同撤銷權的概念

合 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 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2、合同撤銷權的分類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0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0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0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0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 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 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爲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 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

0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爲上述第4種情況。

0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行使。

0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爲。

三、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於:

1、從適用範圍來看,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爲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2、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3、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纔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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