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合同管理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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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了醫院合同管理制度範文,歡迎閱讀。

醫院合同管理制度範文

醫院合同管理制度範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和規範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醫院正當權益、保護醫院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促進醫院對外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活動的開展,規範合作行爲,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醫院各職能部門、臨牀科室與外單位以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名義簽訂的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條 醫院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監督和合同檔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職能部門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條 醫院根據業務類型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部門對合同實行歸口管理,即授權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其業務範圍內的合同進行管理。

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合同業務爲:

一、人事處負責醫院人事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

二、設備科負責設備及醫用耗品的採購及維護等合同的管理;

三、財務處負責金融業務往來合同的管理;

四、後勤處負責基建、修繕、房屋租賃、物資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五、藥學部負責藥品、試劑採購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處負責各類專業培訓、合作辦學、科研、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長辦公室負責對外合作項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協調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則上按管理職能歸屬相關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管理

第五條 醫院所有對外合同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遵照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簽訂,確保醫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對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並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他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狀況。具體包括:

(一)營業執照。重點審查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覈定的業務(經營)範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等;

(二)從事合同項目的資質證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四)必要時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其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二、負責起草或審覈合同草案,組織相關人員與合同他方進行合同談判,重大合作項目(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項目)須按醫院要求組成項目小組,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

三、負責對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進行審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註冊地址或住址、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負責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合同。

第七條 合同初稿由職能部門起草後,經各相關部門會籤、定稿,主管部門必要時徵詢法律顧問意見。定稿後的合同,由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報院長審批並組織簽訂,重大合作項目(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項目)須經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各類合同的補充及變更照此程序辦理。

第八條 非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未經醫院法定代表人授權,醫院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代表醫院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主管部門負責跟蹤落實合同的執行情況,並監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義務,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異常情況,確保合同條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項目須每年檢查合同落實情況並將書面總結呈交分管院領導。

第四章 印章、合同檔案和合同備案的管理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在訂立、變更、解除合同時,必須按規定使用“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請合作“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印章。

第十一條 “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長辦公室妥善保管、並在規定範圍內使用。

符合規定審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蓋“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 ,履行登記手續,連同審批、會籤、《授權書》等資料一併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份數視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簽訂完畢,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門保管,如涉及款項結算事項的,其中必須有一份標註“財務”專用字樣的合同作爲款項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職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檔案整理立卷後,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合同檔案,移交院辦綜合檔案科保存。

第十五條 部門保管的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

一、執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爲合同期滿後10年;

二、執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爲合同期滿後5年;

三、執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爲合同期滿後3年;

四、執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爲合同期滿後2年。

第五章 合同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醫院成立由院辦、監察、財務和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合同監督、檢查工作小組。院辦負責牽頭與組織協調,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對醫院各部門所管理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和科室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報批、審覈、備案,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負責簽訂合同的人員須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科室或個人在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要財物或收受賄賂,醫院視情節嚴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合作協議、合同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相牴觸,一律以法規爲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爲準。
 

醫院合同管理制度範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嚴格學校的合同管理,全面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爲,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簽訂的以下合同:招標、投標;買賣、租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建築、修繕工程;借(貸)款、債權債務清償;聯合辦學;技術(諮詢、開發、轉讓、服務)、委託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意向書、協議書等。

第四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校長全面領導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領導、具體承辦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第五條各類合同由相關業務職能部門歸口管理,協助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招標、投標等事項,並負責牽頭承辦合同的簽訂、審覈、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簽約資格與部門職責

第六條簽約人資格

校長是學校合同的法定簽署人。校長在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委託學校的其他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爲代理人簽署合同。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新鄉醫學院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七條各部門職責

(一)院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招標、投標等法律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根據合同審批權限,加蓋校章、協調相關事宜;根據國家和學校檔案管理規定,保管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原件。

(二)承辦部門是合同的具體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1. 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負責,並負責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

2. 按照本辦法及學校其他有關規定具體組織,並負責合同的談判、審查和簽約工作。

3. 按規定程序向相關職能部門轉送合同初稿會審稿及其附件。

4. 收集保存合同談判、簽約、履行中的有關文書、電子郵件、圖表和報價書等資料,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5. 合同糾紛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彙報和協調。

第三章 合同簽訂及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草擬

(一)由承辦部門根據招標文件、招投標結果和相關會議紀要、資料等起草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則上不得對學校所立項目及有效的招標會籤表所確定的重要內容,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中標單位等做出變動或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須採用書面形式加以說明,再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審查確認。

(二)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

(三)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承辦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規範文本制訂合同文本。

(四)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的9個基本要素(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註冊地址或住址和聯繫方式,標的和價款或報酬,數量和規格型號,品質和技術要求,履約方式和期限、地點,驗收標準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後服務及其他優惠條款,違約責任和約定合同解決爭議的方法)必須齊全,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第九條合同會審

合同簽署前,承辦及相關部門責任人應對合同初稿會審稿所涉內容進行審查。合同審查的具體分工和流程如下(由承辦部門呈送完成會審):

(一)監察處與承辦部門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對其經營範圍、履約能力、資信狀況、委託代理權限等是否具有法人資格進行審查,提供相應資料並提出意見。

(二)財務處負責對合同價款的形成依據、款項收取或支付方式等條款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審計處負責對合同內容條款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分管校領導負責對合同所涉關鍵條款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合同簽署代理人負責對合同所涉項目的立項依據、財務和審計部門負責人與分管校領導所提意見、辦理程序的規範性以及其他認爲需要審查的內容進行審閱並簽署意見。

(六)10萬元及以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律顧問審覈並提出審覈意見。

(七)承辦部門負責人在經過財務處、審計處、監察處、分管校領導及學校法律顧問審查修改後的合同文本上簽字,認同修改意見。

第十條合同的審批

(一)合同金額的審批權限

1. 使用預算內經費的合同審批

(1)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經濟合同報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後,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2)1—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10—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的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報分管校領導審籤,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4)基本建設項目合同的`審批

①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項目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②30—100萬元以內(含100萬元)的項目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報分管校領導審籤後,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③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由校長審批。

(5)特別控制項目的合同審批

特別控制項目是指使用公用經費購置空調、計算機、攝像機、電視機、照相機、錄像機、大宗傢俱等項目。

①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項目合同報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後,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②1—5萬元以內(含5萬元)的項目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後,報分管校領導審籤,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③5萬元以上的項目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籤,由校長審批。

2. 使用預算外經費的合同審批

(1)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後,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2)10—30萬元以內(含30萬元)的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報校長審批。

(3)30—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提請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校長籤批。

(4)5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經有關職能部門會審或專家小組調查論證後,提請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學校黨委會審議決定,由校長籤批。

(二)重要合同的審批

1.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1)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經濟合同、工程、設備與基建修繕合同、合作辦學、諮詢、服務等合同。

(2)涉外合同。

(3)對外投資合同,以國有資產如土地、房屋、設備、現金作爲投資的經濟合同或者以學校無形資產投資的對學校形象、聲譽、權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合同。

(4)債權債務清償合同。

(5) 以新鄉醫學院名義同外單位合作或共建的合同(協議)。

2. 爲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重要的經濟合同可以採取集體審查方式,由校長或分管校領導主持召開由分管校領導、財務處、審計處、合同承辦部門和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合同審查工作會議,集體審查合同有關內容後,由校長按照會議有關決定審批合同。

3. 重要合同的談判、起草、簽約須有學校法律顧問參與。

第十一條合同的簽訂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修訂籤審後的合同定稿簽訂合同。合同原件簽約雙方各執2份,合同簽訂後,文本(正、副本)的原件1份交至院辦綜合檔案室存檔。其他部門只能留存經院辦覈實無誤並簽章的合同複製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二條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訂立後,承辦部門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二)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原則上應當先驗收、後付款。

(三)定金和預付款的支付,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合同履行情況經有關職能部門驗收覈定後,財務處根據合同正本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簽章方可辦理項目結算。

(五)監察處負責合同履行的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一)在履行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學校,依法按合同規定向對方提出變更和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 因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3. 因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規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4. 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二)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由承辦部門提出,送原審批領導審批後執行。變更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含文書、電子郵件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覆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將能證明雙方函電往來及內容的憑證歸檔存查。

(三)我方接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後,應在15日以內答覆(法律、法規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答覆,造成本單位利益損害的,具體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糾紛的處理及問責制度

第十四條 糾紛的處理

(一)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通知學校法律顧問協助處理,並與對方協商解決,訂立書面協議。

(二)協商不成的,應在法定的訴訟期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合同的約定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承辦部門不得自行處理有關重大法律糾紛事宜。

第十五條問責制度

(一)因承辦部門未按本辦法處理合同事宜、給學校或部門造成損失的,學校將追究其行政及經濟責任。

(二)因故意或過失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