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勞動者利益,積極但要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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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預勞動力市場,重點在僱主的短期行爲和合同的履行。政府的行政干預,應該只侷限於解決僱主的短期行爲問題,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政府對勞動力市場干預如果違背了市場規律,會從根本上損害勞動者的長遠利益。

保護勞動者利益,積極但要適度

近幾年來,勞工利益的保護問題在國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有關政府幹預勞動力市場和勞動立法的討論也正在展開。

政府幹預勞動力市場是必要的,但不能是隨意的。政府幹預應該有針對性,解決好市場制度本質的和根本的問題。

政府的過度干預會損害勞動者的長遠和根本利益。因爲這個道理相對不那麼直觀,所以很多人誤以爲,只有政府纔是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者;政府幹預越多,勞動者的利益就越能得到實現。這樣他們就會忽視了市場在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上的主要作用。

很多國家的勞動力市場都存在“二元結構”。所謂“二元結構”,指的是一個國家中有一定比例的勞動力不能進入主流的勞動力市場,只能在非主流的勞動力市場就業。而最低工資法和其他各種勞動力市場的立法,保護的都是主流的勞動力市場。主流勞動力市場在過強的保護下產生的過剩的勞動力,有一部分會被推向非主流的勞動力市場,使非主流市場上的勞動力供給增加,導致這個市場上本來就偏低的均衡工資進一步下降,對勞動者的福利造成不利影響。

如果工人的工資高於市場均衡水平,就業需求就會減少,從而造成失業的增加。這個結論對於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是適用的。這是一個最起碼、最基礎的經濟學原理。

在一個供大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是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這就是市場關係所決定的`談判關係。

世界各國一百多年來的發展經驗和教訓所證明,凡是有過多的立法來干預勞動力市場的國家,儘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福利,但最後都事與願違,出現了長期持續失業和勞動者福利下降的情況,國民經濟也長期處於不景氣的狀態。

通過研究,我們認爲勞動力市場立法需要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第一,不能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去幹擾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作。

不應該忽略的是,中國25年來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是和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分不開的。在中國經濟的要素市場中,勞動力要素的市場化程度,遠遠超過資本要素和自然資源要素市場化的程度,即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程度相對低得多。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經濟發展,從而也符合勞動者的長遠利益。

我們如果通過各種立法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正常運作,將會給經濟發展造成無法挽回的負面影響,也一定會有損於勞動者的長遠利益。

第二,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介入勞動力市場?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仔細甄別勞動力市場在哪些情況下是失靈的和無效的。這方面市場機制失靈有兩大類情況:僱主的短期行爲可能會過度和不恰當地使用勞動者。合同執行中存在的可信度問題。

對於僱主的短期行爲,應該通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雙管齊下來解決。首先,要運用行政干預事先防範。其次,在出現這樣的問題之後,必須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於合同的執行,政府應該處於一個被動的地位。合同沒有履行,告到法院,法院再進行處理。

總之,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預勞動力市場,應該是有限的,重點在僱主的短期行爲和合同的履行這兩大類問題上。其中,政府的行政干預,只應該侷限於解決僱主的短期行爲問題,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