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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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夏天,都將有一大波應屆生涌向各種應聘。那麼,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的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問題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時候,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簡單地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的1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提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改變了以往一些單位一年一簽的慣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以及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本人不願意之外,都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鐵飯碗”,也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長期合同,應屆生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考慮簽約期限。

試用有時限有工資

雖然在試用期難免如履薄冰,畢業生也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期滿以後,在不同的`未續約階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第一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未續訂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權利:如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用人單位:首先,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根據有關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注: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階段:自勞動合同期滿起滿一年以後

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權利: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