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約定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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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關於試用期的次數,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 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了試用期約定的次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試用期約定的次數

  試用期約定的次數

概念解讀

關於試用期的次數,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表現符合用人單位的崗位要求,用人單位就需繼續履行與其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要求,企業有證據證明其不符合的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不能以調崗、勞動者能力尚待提高等理由重新約定試用期,這種做法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案例

案例簡介

小李大學畢業後,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進入某化妝品銷售公司做銷售代理,並與單位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小李工資爲每月底薪1000元加銷售提成若干,同時約定試用期爲三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爲底薪工資80%加銷售提成。小李簽完合同後開始了銷售代理的工作,三個月的試用期過後,公司卻不提轉正的事。小李去資詢人事部門,該部門負責人卻告訴小李,公司認爲她做銷售不合適,已決定將她調到行政部任打字員,因爲換崗需要重新安排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合格後方能轉正。小李不服,與公司發生爭議。

案件分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正式勞動合同前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並不是法律的硬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的期限與勞動者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直接籤正式合同。案例中某化妝品公司的`做法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試用期可以約定,但是隻能約定一次,只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的視爲試用期不存在。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解決方法

試用期的次數,一個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如果用人單位以變換崗位爲由重新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可以及時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可先行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醒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首先要明確有無試用期,試用期的時間是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果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次數,勞動者應當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的對策。最好的方法就是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走爭議仲裁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