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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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有哪些必備條款呢,內容又是什麼呢,下面有本站小編一一爲你解讀!

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註明“無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的這些條款都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中是否有這些條款,如果沒有跟育用人單位協商更跟改合同之後再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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