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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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

  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

爲了正確認定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作如下規定:

 一、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依據

依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對無效經濟合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確認: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爲經濟合同的主體不合格:

1.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組織以法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的;

2.未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個體經營戶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的;

3.國家法律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簽訂經濟合同的。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爲經濟合同的內容不合法:

1.經濟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或計劃;

2.經濟合同標的爲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爲;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4.當事人規避法律,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爲無效代理:

1.代理人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限或者代理權消滅後簽訂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4.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二、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

無效經濟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經濟合同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對於無效經濟合同造成的財產後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大小,按照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用返還、賠償、追繳三種方法處理。

(一)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如果當事人依據無效經濟合同取得的標的物還存在,則應返還給對方;如果標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還時,可用賠償損失的方法抵償。

(二)賠償損失是過錯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輕重來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三)追繳財產是對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所採取的一種懲罰手段。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在追繳故意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時,必須切實注意保護非故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無效經濟合同確認的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第三人告訴的無效經濟合同,應當立案處理。

在仲裁中發現的部分無效經濟合同,無效部分用裁定方式處理,有效部分按仲裁方式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經濟合同,應終止仲裁程序,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

(二)辦案人員應調查研究,審查合同文本,收集證據,詢問當事人。

(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辦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審批後,製作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

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名稱、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地址;查明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處理結果;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限和機關。

(四)當事人如果對經濟合同確認無效不服,可在收到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應當認真審查。如果原確認正確,應駁回複議申請;原確認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複議決定爲終局確認。

(五)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的,確認書即生效力。當事人對已生效的確認書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發生效力的確認有錯誤的,應當撤銷確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