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實用文案>制度>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學識都 人氣:2.96W

第一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院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判刑等),學院相應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爲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偷竊、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它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佈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危害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有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爲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在異性寢室留宿者,將異性留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行爲及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災者除經濟賠償外,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形式進行賭博或提供賭博條件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或留校查看處分。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尋釁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傷者、打羣架爲首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蠱惑、縱容他人打架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酗酒肇事者,參照有關條款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 凡作僞證者,製造假案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私自在外租房,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院管理規定,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一學期累計曠課不超過一週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週以上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連續曠課超過兩週者,按放棄學籍、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考場紀律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在考試中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夾帶及使用儲存、記載有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等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他人代替去考試或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及其他作弊行爲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者、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爲者,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條例分別裁決,合併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爲,但確要給予處分,可參照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經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者,在處分期間有立功等突出表現,可在半年後至畢業前申請撤消處分。撤消處分由本人申請,班主任簽字,所在院系審覈批准,報學工處備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撤消處分的決定歸入學生檔案和文書檔案;認錯態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過處分又違紀者,要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爲一年,自宣佈處分之日算起。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顯著悔改表現,可提前解除對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間繼續違紀,可開除學籍。

第二十三條 畢業年級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如果其錯誤夠上此處分時,給予記過處分,並不準其按期畢業,做結業處理。離校後,在工作崗位上考察一年,學院視其表現,決定是否同意其換髮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要進行批評或紀律教育。給予學生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妥當,手續完備,處理結論同本人見面。違紀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決定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並告知違紀學生。違紀學生如對複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在接到複查決定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審批權限及其程序:

(一)學生處分審批權限:警告、嚴重警告由院系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記過、留校察看由學生工作處批准,報學院備案;開除學籍由學院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院系提出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報告和處分建議,應該具備下列材料:

(1)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

(2)學生違紀的主要事實材料;

(3)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

(4)班主任、院系領導意見。

(三)學生處分文件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送達,並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和文書檔案。

第二十六條 以前規定若有與本條例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