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與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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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以下是代理合同與委託合同,希望大家喜歡!

代理合同與委託合同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爲。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爲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可以是一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委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訂立委託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託合同也可以是無償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委託合同,必須是符合委託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這一形式和內容,否則,不成其爲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一經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共同努力完成委託事項,如委託人應向受委託人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或對完成委託事項有價值的線索,受委託人應在委託人委託的範圍內處置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指示的,應事先經委託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受託人應本着維護委託人利益妥善處置委託事務,事後應及時向委託人報告。

受委託人將委託人委託處置的事項轉委託與第三人處置,事先應經委託人同意,事先未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人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受委託人完成委託人委託處置的事項,在委託合同終止時,應當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處置的結果。

應當由特定的當事人親自處置的事項,不應當委託受託人處置。下列事項不得委託受託人處置:

一、收養關係的建立和終止;

二、婚姻關係的產生和消滅(因特殊情況應事先申請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遺囑的製作;

四、出版合同的履行;

五、演出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履行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