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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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規範局機關合同管理,防範局機關合同風險,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爲加強局機關合同管理,規範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監管,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防範法律風險,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在開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或從事民商事經濟活動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談判、協商,訂立、履行合同、協議,適用本制度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合同,主要包括下列類型:

(一)涉及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建設、養護、出租、承包、買賣合同;

(二)行政徵收、徵用、委託合同;

(三)政府採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

(六)局機關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四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調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訂立、履行合同,實行事前法律風險防範、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後法律手段補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本局對訂立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並定期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清理。局法宣股負責本局對外訂立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清理等工作。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合同,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承辦股室可以根據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談判、起草,應召開相關單位、法律專家進行論證。

第七條 對合同的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變更、違約責任、爭議處理條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程序報批。

第九條 本局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明確承辦股室和承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條 合同承辦股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供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局法宣股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局法宣股對合同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負責按規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條 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且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二條 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本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三)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爲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四)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性活動;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股室應將合同副本或複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合同需報送市法制辦或國資管理部門審覈、備案的,按照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股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關工作。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股室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風險,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資料,合同承辦股室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股室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局機關合同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爲加強行政機關合同管理,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實施公共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爲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採購合同、勞動合同以及科技、課題合同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合同,包括下列類型:

(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出讓、轉讓、承包、託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合同;

(四)招商引資合同;

(五)合作開發合同;

(六)拆遷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資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機關合同。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行政機關合同的相應監管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的實際,制定部門內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具體承辦機構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合同的調查、談判、起草、報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條 行政機關訂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覈實,並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

(二)談判。合同標的額較大或法律關係較複雜的合同,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具有相應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負責具體工作;

(三)起草。根據談判結果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擬定合同文本,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擬簽訂的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承擔法制職能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事項重大的,應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研究。

(五)簽訂。合同文本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人員簽訂,並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國家已印製格式合同文本的,應當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並不得對主要條款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訂立行政機關合同,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超越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規定以行政機關名義提供擔保或參與經商辦企業;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就有關保密條款作出約定,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優先選擇杭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涉外合同應當優先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明確約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合同,不得訂立。

以市政府部門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由部門法制機構負責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將合同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領導籤批至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五條 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合同時,應當隨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擬的過程、風險論證的情況、合同相對方的資信調查情況、會議研究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部門法制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報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市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中認爲需要補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可以將材料退回。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合同主體資格及權限;

(二)合同簽訂方式;

(三)合同變更問題;

(四)合同違約責任;

(五)爭議處理條款;

(六)其他需要審覈的事項。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在審查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八條 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合同經各方正式簽訂後,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約定誠實、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以市政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負責合同具體事項的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合同文本草擬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會議研究情況等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取或形成的相關材料立案歸檔,並建立健全合同檔案保管、借取、查閱等工作制度,實行合同檔案規範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部門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備案報告;

(二)備案說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書文本複製件;

(四)合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複製件;

(五)會議紀要等與合同有關文件材料複製件。

重大合同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年將本部門生效合同目錄,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爭議處理等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市政府,並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每2年對簽訂的合同組織一次清理,並將合同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清理情況並報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合同的簽訂、審覈、備案、清理、報告以及部門內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覈範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處理中,因違反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區、縣(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制辦負責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