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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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爲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退休返聘人員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爲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爲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