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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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15年每超1年基礎養老金增1%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今年5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正式執行,但其中不少規定並沒有解釋清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公佈了該《辦法》實施細則,對養老保險費的補繳作了具體說明。其中,對於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參保範圍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參加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享受國家、省、市規定其他養老待遇的人員。

繳費年度

由跨年度調整爲按自然年度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保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塊構成。政府對參保人員個人按時繳費給予補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人員或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員參保,區或街道(鎮)按最低繳費標準爲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需要提醒的是,繳費年度由原來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調整爲按自然年度繳費,每年繳費截止時間爲11月30日。

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死亡餘額可支付給繼承人

參保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享受國家、省、市規定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死亡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定居港、澳、臺的。不過,如存在重複參保,重複參保期間的政府補貼不予支付。

對死亡的參保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按規定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

計發標準

繳費15年以上,每超1年增發1%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方面,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繳費年限每滿1年可計發10元/月的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累計不超過150元/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爲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險關係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確保城鄉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二、參保範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主選擇繳費標準,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繳費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和個人爲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本市設定的最高檔次繳費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人員或重度殘疾人員等繳費困難羣體,區政府、街道(鎮)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爲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資助以及個人賬戶利息收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用於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

五、養老保險待遇

(一)領取條件。年滿60週歲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2年1月1日已年滿60週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規定領取年齡,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15年。

(二)待遇計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1.基礎養老金。對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超過1年增發基礎養老金的1%。

對外市戶籍遷入我市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參保、繳費。在本市繳費不滿5年的,按省公佈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計發,繳費年限與領取年限合計滿5年的,按我市公佈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計發。

2.繳費年限養老金。對在我市繳費15年(含15年)內的參保人員,每滿1年增發10元繳費年限養老金。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三)喪葬補助金。對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或待遇領取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六、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人員社會保障、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管理與監督

人社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並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金的籌集、養老待遇發放資金的撥付、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計部門定期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市委農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殘聯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登記繳費、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轉移接續、領取資格覈對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八、附則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人員政府最低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最低計發標準、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標準等由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省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收入變化等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公佈實施。

(二)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三)原《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