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4.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5.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6.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7.離休、退休的;
8.符合下述情況之一併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9.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附加條件:
1.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2.職工符合本辦法基本條件第1、2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3.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