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合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提取額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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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2015關於合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提取額度的解答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四)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五)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六)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況之一併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九)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第八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依據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合計提取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累計提取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爲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定提取限額。

第十五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符合提取相關條件,至提取時未再就業的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並作銷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