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張家口基礎養老金調整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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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基礎養老金調整2015年最新消息;張家口市政府日前出臺《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對之前實行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完善,從今年起繳費標準由過去10檔次調整爲13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並於今年1月起,在中央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爲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達75元。此外,張家口市還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

2015年張家口基礎養老金調整細則

個人繳費分13個檔次

根據《意見》,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鼓勵中青年城鄉居民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繳費超過15年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多繳費1年,在省政府規定的基礎上,其月基礎養老金再增加1元(最多不超過15元)。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自2014年起,對選擇100—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60元。政府爲重度殘疾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繳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按1:1:1的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縣所需資金市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負擔。

我市鼓勵縣區政府爲長期繳費和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參保人適當增加政府補貼金額,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政府確定,資金由本級財政承擔。

政府爲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其中,基礎養老金。在中央基礎養老金(從2014年7月1日起標準爲每人每月70元)的基礎上,自2015年1月起,爲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級財政全部負擔。鼓勵各縣(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原已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的,在此次增加基礎養老金後,不得衝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可領養老金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在本方案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員不用繳費,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意見》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縣(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覈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可異地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其資格認證由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可享喪葬補助金

從2015年1月起,我市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據介紹,計發辦法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的基礎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二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按照死者生前應發的12個月的基礎養老金作爲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經費由市與財政市管縣(區)兩級財政按1:1比例負擔,省財政直管縣與擴權縣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