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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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怎麼算的?

計算公式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爲24000元,當月工資爲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數2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數爲105,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爲:24000×10%-105=2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5100-3500)×10%-105=55(元),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295+55=2350(元)。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爲12000元,當月工資爲3000元,則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數958.33對應的適用稅率爲3%,速算扣除數爲0,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爲:11500×3%=34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2個月),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依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由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則上述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元,除此12個月後,按其商數2500對應的適用稅率爲10%,速算扣除爲105,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10%-1025=2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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