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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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從上可知,只有休息日的加班纔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費。

調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以上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針對通常情況的,《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也就是說,對於一些工作時間比較特殊的工作,有着另外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什麼類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審批辦法》規定,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等,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等,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審批辦法》規定,實行以上兩種工作制的職工,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以上兩種工作制的單位,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超過總工作時間的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相關法律鏈接:

1、《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λ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3、用人單位計算小時工資應該具體視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的規章制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