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識都>好好學習>放假>

清明節有三倍工資嗎

學識都 人氣:1.33W

清明節有三倍工資嗎?加班工資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趕緊看看相關的內容吧!

清明節有三倍工資嗎

  清明節有三倍工資嗎

(一)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所以清明節的假日中4月4號(其爲法定節假日)就要按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而4月2號和3號(這兩天是公休日)就要按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來計算。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7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17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二、春節: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2日至4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五、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節、國慶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羣衆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1日

  2017清明節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在認定了加班時間的基礎上,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即員工的小時工資率。員工的小時工資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因此,要確定員工的小時工資率的前提就是清楚界定“月工資收入”和“月計薪天數”兩個概念。案例中各方爭議的一個重點就是應以1200元、900元、還是750元作爲“月工資收入,和應以25天還是21.75天作爲“月計薪天數”。

1.月計薪天數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和《關於員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此可見,月計薪天數法律明確規定一律爲21.75天。

2.月工資收入

月工資收入由於國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其是加班工資爭議頗多的一個環節,實踐中“月工資收入”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月工資收入”。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月工資收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月工資收入”,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原則上“月工資收入”以員工實際月工資爲標準。如果有具體的地方法規,遵照相應的地方法規執行。例如,上海市就出臺了《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月工資收入”可以按照“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確定。應當注意一點,雖然說,原則上以實際工資收入作爲“月工資收入”計算加班費基數,但是,未在工資條中體現的補貼及津貼,可以不計入“月工資收入”。

(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另外,需要特別強度一點,即“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應以最低工資確定“月工資收入”。

綜上所述,案例中小李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月收入爲900元/月,因此,應該以900元作爲其“月工資收入”,其加班工資基數=900÷21.75=41.38。

如果小李是在上海地區,按照70%計算其“月工資收入”的結果爲630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其“月工資收入”應等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