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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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調研報告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過2xxxx年的拼搏,越來越引起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對基層司法所反響最多的是爲他們解決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當前在機構改革、人員精簡的情況下,將司法所列爲十大辦公室之一,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在鎮級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與變化,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職能過於繁瑣,人員偏少。

   過去司法辦公室與法律服務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三四萬人口的鄉鎮就有3—xxxx組成,主要擔負着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律師業務和協辦公證四方面的業務。法律服務所人員雖然是事業編制,但也承擔着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業務,同時也爲公民、法人、事業單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務,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隨着室所分離、角色轉換、職能轉變等情況的改變,法律服務所的人員全部轉出司法所,人員普遍減少。近年來隨着形勢的發展,鎮的普遍合併,司法所的門口的牌子已從過去的兩塊增加到現在的八九塊之多,並且還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實這些牌子上的職能,僅靠2—xxxx是很難正常開展,只能應付面上的工作,與過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強了力量,實質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從司法所門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這些領導小組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範圍,但大多是其餘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中心”、“委員會”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的,難在可操作性。如何開拓創新工作機制,有時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還缺少指導性意見,所以有時只能各鎮各做,做了再說,缺少規範。

3、基層司法所人員變動過大,缺乏相對穩定。司法所人員變動

較大,工作缺少連續性,有體制上的問題,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層開展難,留不住人的問題。目前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崗不在編,在編不在崗的現象比較嚴重。進出人員由基層政府領導說了算,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無權決定。另外特崗津貼等待遇享受標準不一,人爲造成等級制,影響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4、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導抓落實。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外出招商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餘個個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不但要徵地拆遷、大環境整治、創建園區建設,還有載體建設工程量、農保、綠化質量等等,出現了雜而無序,雜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現象。

5、司法行政經費無保障。司法行政在開展法制宣傳、表彰先進

典型等工作時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作保障。過去在司法辦與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時,依託法律服務部分業務收費作爲法制宣傳等費用的支出。但目前每開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經費支出的,每一份開支必須先申請,待領導批准後才能實施,年初沒有計劃的、沒有預算的很難得到落實。上級又沒有一分錢撥款,巧婦難爲無米之炊。

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建議和對策:

1、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

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工作要切實可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與鎮領導的聯繫,瞭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可以採用集

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

3、改變在崗不在編或在編不在崗的局面。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應

協調解決在職人員的待遇問題,如特崗津貼,提高在職人員積極性。

4、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覈,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

5、儘可能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

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