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財產保險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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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財產保險調研報告

截至20**年末,全省有各類中小企業113萬家,佔企業總數的99.6%,稅收貢獻率和就業貢獻率分別達到86.5%和95.7%。爲了掌握當前中小企業參保情況及制約因素,促進保險業更好地服務於中小企業發展,浙江保監局近期根據《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界定標準,在全省範圍內抽取1220家各類中小企業進行問卷調查,並實地走訪了紹興、台州等中小企業密集區,通過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當地政府、中小企業以及保險公司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對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

一、中小企業參保基本情況及特點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年末,浙江省(不含寧波,下同)參加財產保險的中小企業合計82491家,佔中小企業總數的7.3%。20**年,中小企業在企財險、責任險和信用保證險的保費支出分別爲13.42億元、2.78億元和0.16億元,風險保障金額分別爲10389.31億元、 14155.67億元和94.95億元。調查顯示,易受水災、火災、爆炸等影響的高風險企業參保率較高,如隨機樣本中製造業佔29.42%,紡織業佔 11.84%,化工業佔9.12%,服裝業佔6.67%,皮革業佔4.04%等。中小企業參保的主要特點如下:

(一)參保面較低。2xxx-20**年,浙江省參保中小企業分別爲64923家、84843家和82491家,參保率分別爲6.5%、8.1%和7.3%,遠遠低於廣東、江蘇等省份。大量的中小企業遊離在保險服務體系之外。

(二)投保險種集中。企財險是中小企業最主要的投保險種,佔20**年保費總支出的82%,且投保最集中的是財產綜合險,其次是財產一切險和財產基本險。相反,投保責任險和信用保證險等險種的中小企業較少,保費支出佔比分別爲17%和1%,且有不斷降低的趨勢。

(三)不足額投保現象較爲突出。調查表明,20**年保險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55876家,佔比67.7%;500萬元-1000 萬元的8206家,佔比9.9%;1000萬元-3000萬元的8466家,佔比10.26% ;3000萬元以上的10276家,佔比12.14%。保險金額區間分佈不均,企業資產受保險保障部分佔比較低,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四)參保企業區域分佈特徵明顯。近3年來,杭州、紹興、嘉興和金華地區中小企業參保數量較多且保持相對穩定,分別佔當年全省參保企業的' 72.26%、59.5%和75.25%。而溫州、台州等沿海地區受颱風災害和保險公司承保政策等因素影響,參保數量呈現較大的波動,如溫州20**年參保企業5194家,20**年爲20247家,而20**年減少至4595家。

二、中小企業“參保難”的主要表現及成因

中小企業保險需求是一種引致的、不連續的、多層次的需求,易受到行業環境和地理環境的影響。目前中小企業保險的整體經營環境建設比較滯後,一些體制性制約因素仍待解決,“市場錯位”或“市場缺位”難以在短期內根本消除,部分中小企業的保險需求未能得到滿足。主要表現爲:

(一)高風險行業、地區保險需求旺盛,而保險供給較爲謹慎,部分中小企業參保困難。從區域分佈上看,浙江省中小企業主要集中在溫州、台州等東南部地區,由於颱風、洪水災害頻繁,當地中小企業對包含颱風、暴雨、洪水等水災責任的財產綜合險、一切險等保險產品需求旺盛,但保險公司企財險業務普遍出現鉅額虧損,如溫州市、台州市近三年保險公司企財險平均賠付率高達295.4%和352.6%。由此產生一系列矛盾:一是鉅額保險賠付導致經營虧損與保險價格持續低水平運行的矛盾;二是企業投保意願強烈與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不足或萎縮的矛盾;三是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迫於各自總公司的嚴格考覈,保險分支機構只能收緊承保條件,根據管理能力、歷年賠付情況對企業實行區別對待,造成一些風險高、管理差的中小企業脫保,形成了“市場缺位”。

(二)部分保險產品針對性差,保險責任過窄,中小企業較難選擇合理的保險產品進行投保。浙江省中小企業地區、行業分佈廣泛,管理水平各異,對保險的需求是多層次的。如商業和服務業類中小企業面臨的主要是責任賠償風險,保險需求更多體現在責任險方面;工業、建築和運輸業類中小企業可保財產數量大,且有些屬高危行業,保險需求更多是企財險和責任險。而現行保險產品市場靈敏度低,產品“通用性”明顯而“個性化”缺失。如企業財產基本險和綜合險在費率覈定以及責任限定時以企業工業等級爲基礎,難以滿足集團化企業的多樣化需求。另外,適用於小型個體私營企業的保險產品較少,保險責任較狹窄,產品市場化程度不高,企業購買慾望不強。

造成中小企業“參保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自身因素:對保險功能認識相對不足,投保積極性不高;資本實力較弱,贏利能力較差,保險購買力相對不足;財務管理不規範,大量信息失真,且逆選擇明顯。

二是保險機構因素:經營觀念陳舊,開拓動力不足;保險產品市場靈敏度低,針對性不強,難以滿足企業多樣化的需求;產品定價與承保風險不完全匹配,有效承保能力不足。

三是外部機制因素:缺乏對中小企業保險的專項扶持政策,在一些高風險、高責任的領域,商業保險產品部分地充當了政府公共產品,代替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而相應的稅收優惠、保費補貼、費用補貼等支持政策比較缺乏,制約了保險公司產品供給的積極性;缺乏中小企業信用徵信管理體系,導致承保、理賠糾紛較爲普遍,對保險公司承保和中小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影響較大;信用信息平臺缺失,高額的信息搜索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供求矛盾。

三、推動中小企業保險發展的政策建議

推動中小企業保險發展,必須多方聯手、多管齊下。中小企業要健全財務管理體系,完善企業風險管理制度;保險公司要加快產品創新,改善服務,培育和開發中小企業保險資源;各級政府要適時出臺相關扶持和配套政策,爲中小企業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一)建立中小企業保險發展平臺。加快成立地方政策性保險法人機構,根據浙江實際開發區域性保險產品,服務中小企業發展;賦予各地有關部門相關職責,負責組織和引導中小企業積極參保,推動和協調強制保險工作;完善全省企業聯合徵信數據平臺,增加中小企業信用記錄,擴大企業信用信息運用範圍和手段,爲保企雙方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務。

(二)研究制定鼓勵政策。根據浙江省實際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確定實施強制保險的重點範圍和特殊領域,出臺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並予以一定財政扶持。一是在建築、採掘、勘探、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中小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僱主責任保險。二是在中小企業中鼓勵推行僱主責任保險,並作爲工傷保險基本保障的有效補充。三是在省級以上名優產品中大力推行產品責任保險,對部分關係民生、健康的產品實施強制保險。

(三)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對符合產業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資金扶持,對投保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並在其他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或優先權。如允許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建立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讓的保障機制。

(四)繼續完善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延長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降低出口企業的支出成本,引導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規避風險、提高競爭力;推廣杭州、金華等地有關貼息政策的經驗,在省級層面研究制定信用保險融資貼息政策,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鼓勵出口企業充分利用信用保險融資。

(五)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增強中小企業保險服務能力。積極推動保險公司在機構設置、營銷渠道等方面創新思路和模式,優化中小企業保險服務網點;研究建立中小企業保險創新產品保護機制,制定特殊激勵和保護政策,調動保險公司產品創新的積極性;鼓勵保險公司加強中小企業風險查勘和評估,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企業防災防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