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變更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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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規則,公司通過章程對公司的重要事務及公司的組織和活動作出具有規範性的長期安排,從而實現當事人的自治。

公司章程變更請示

公司章程變更備案

l 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公司加蓋公章);

2、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批准文件;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蓋公章。

l 其他要求: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請備案適用本規範。;

2、章程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併提交有關材料,不再填寫《公司備案申請書》。;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l 獲得文件:無

公司章程變更要經過哪些程序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爲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於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並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關於修訂XXX公司章程的請示

集團公司:

根據XXX公司(以下簡稱“XXX”或“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原有的《XXX系統裝備公司章程》已不符合公司目前決策及改革發展現狀,影響公司主營業務轉型升級。爲利於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經公司黨政領導辦公會討論決定,擬對公司原有章程進行修訂,修訂後章程請詳見附件。

特此請示,可否,請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