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項目融資模式

學識都 人氣:6.11K

在國家政策、尤其是金融政策沒有對涉農項目“國民待遇”化的情況下,農業項目比起地產、製造業融資來講,難度係數大了很多。那麼大家知道農業項目融資的模式有多少?

農業項目融資模式

一、農業融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的持續發展帶來農民入城就業機會和收入的增加,但資本、人才和技術向城市的轉移,使農村發展日益落後。主要是農村沒有良好的投融資環境,資金的趨利性導致無法進入農業投資。另外農業生產投資雖有較高的社會效益,但投資迴流期長,前期啓動投資較大,使農業資金的需求和供給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國農業融資主要集中在財政資金支持和銀行商業性資金支持兩類上,主要困境如下:

(一)財政資金支持

201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676708億元,第一產業增加值60863億元,佔比9。0%[1]。2015年國家財政預算的中央本級支出25012億元,其中農業相關支出見表1[2]。

農業投入佔財政支出的比重遠低於第一產業佔GDP的比重。政府對農業投入較多的是大中型基礎設施和水利設施建設,或用於流通環節的補貼。對農業的品種改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食品安全保障等投入不夠。沒有足夠的資金對中小農業項目進行支持。

(二)商業性資金支持

農業項目自身也有較大風險,如受氣候災害影響大、生產週期性長、資金回籠慢等。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難度大,農戶缺乏足夠的貸款抵押品,農業保險制度又不完善。商業銀行基於風險管理,缺乏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貸款動力。目前商業銀行逐步撤併鄉鎮級營業網點,可以看出其逐步收縮對農業金融的服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三農”爲業務核心。近期向商業銀行的改造,短期內無法與郵政儲蓄及其他商業銀行競爭存款資源,同時又拓寬了其貸款方向。使存款資金中很大部分被用於城市的商業貸款,反而稀釋了對中小農業項目的資金支持。

二、中小農業項目融資規模

截至2006年末,全國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20016萬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39。5萬個,農業從業人員34874萬人,耕地121775。9千公頃[3]。農業從業人員的人均耕地只有5。24畝。因我國城鄉戶籍制度問題及農業人口的整體素質不高,進城務工的農民必將保留自己的農業土地使用權以作年老返鄉的退路。所以我國很難全面的走美國式大農場發展之路,應是土地流轉租賃的中小規模農場模式。以二八定律考慮(20%的人佔80%資源),集約化後人均耕地約20畝,即中小農業項目的土地規模是20畝。以常規農產品覈算項目收益見表2和表3。

農業項目的資金準備除年收入中包含的成本外,還須準備一定的流動資金以備不時之需,所以啓動資金應不少於項目的年度收入。以此覈算小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5~10萬,中型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在40~70萬。

三、現有融資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資市場有多種融資模式,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分別評估其在中小農業項目融資上的可行性。

(一)政策性融資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發行的貸款對象爲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直屬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具有專門從事棉花收購調銷進出口業務資格和能力的供銷社棉花企業、農業部門所屬的良種棉加工工程、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企業。農戶的中小農業項目是沒有貸款資格的。同時政府年度的農業財政預算主要是用於農業發展的基礎投入,即使有部分資金用於農業補貼,也無法滿足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要改善這種現狀,一方面拓展農發行的貸款業務範圍,針對農戶提交的農業項目規劃發放相應的項目貸款。或者由農戶在生產前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上報當年的農產品產量後,農發行依據上年的價格提前發放農戶貸款用於生產。待農產品豐收後,再由農戶向企業出售農產品歸還貸款。另一方面在財政預算上進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可在相關的稅收方面將部分農業企業的國稅轉爲地稅,並明確指定用於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二)商業貸款

商業銀行貸款需要有相應的抵押品。而農戶的抵押資產擁有量普遍很少。農村的房產又無法用於抵押。中型農業項目近50萬貸款,農戶很難擁有等值的抵押品。目前的現狀是商業貸款在農戶中並不普及。政府可放開農用土地和農村宅基地的流轉,使農戶能夠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及房產爲抵押品貸款。這將極大的拓展農業融資市場,降低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難度。

(三)民間貸款

目前農戶在缺乏資金時首先會向親朋借款。因雙方瞭解和信息流通透明借貸款的風險更小。但50萬的資金額度較大,對於普通農戶家庭很難完全通過親朋籌集。其他的民間借貸途徑,以目前民間借貸市場來看更多是類似於高利息貸款性質。這種借款風險極大,一旦項目經營失敗將導致沉重債務負擔。

(四)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公司股東通過出讓部分股權增資引進新股東的方式來融資。新股東分享公司的盈利,公司無須還本付息。融資方式有私募發售和公開市場發售兩類。公開市場發售是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市向公衆發行股票來融資。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上市要求有5000萬的資產規模。所以公開市場發售方式並不適合中小農業項目的融資。

私募發售應用於農業融資,首先需要農戶成立農業合作社或農業公司再吸引投資者入股。考慮到農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較差,地方政府可以成立“民間融資服務中心”負責股權登記、公司項目考察評估、融資中介及股權交易的服務。這將大大降低私募股權融資的難度。

(五)債券融資

除銀行信貸和民間信貸外,債券融資也是債權融資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國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不低於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不低於6000萬。中小農業項目即使成立公司也無法發行債券。債券融資可通過以下途徑實施:   1。政府發行專項的“農業創業債券”。融資資金專項用於農發行的中小農業項目貸款。農發行只要評估貸款人的項目資質,並監督項目的進展即可較好的控制貸款風險。

2。中小農業公司發行小額特種債券。可將債券的登記、發行、交易業務歸併到“民間融資服務中心”。政府只需做好債權債務人的資質評定和融資資金的使用監督,即可確保債券融資的順利進行和降低融資風險。

(六)衆籌融資

衆籌是通過互聯網平臺發佈資金需求向廣大網民募集資金。發起人在預設時間內發起融資項目。融得目標金額後項目成功獲得收益,以實物或資金回報出資人。相比傳統的融資模式,衆籌門檻低、更爲開放,爲中小農業項目的小額融資提供了非常好的融資平臺。但衆籌在我國發展過快存在較大風險:

1。制度不健全,評估監督不夠,大量的衆籌項目良莠不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存在較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據銀監會統計,部分進入衆籌市場的資金並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返回資本市場或充當貸款資本。

2。法律支持缺乏,監管不到位。政府對中間賬戶安全、擔保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監管缺失。衆籌企業自身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如內部審查機制不健全、自控風險能力不足、對借款人資格審查不嚴、擔保制度落實不完善。

我國互聯網金融日漸興起。除政府需要出臺法律法規來規範衆籌平臺外,衆籌企業也需要進行內部調整,加強風險管理。通過市場競爭,淘汰大部分高風險的小型衆籌企業後,衆籌平臺才能更好的爲中小農業項目融資。

(七)農業價值鏈融資

農業價值鏈是由銷售商、加工企業、農業生產者等相關利益主體根據自身利益最大化進行談判、博弈確定聯繫,把農產品產前供應體系、產中生產體系、產後加工銷售與服務體系、最終消費者納入一條合理的價值鏈條體系中,通過整合農業產業鏈中各種中間需求來應對變化迅速的農產品市場[4]。價值鏈融資是使資金流入價值鏈各個環節的過程。其融資模式分爲外部融資和內部融資兩種:

1。外部融資是以價值鏈上的所有參與者爲授信主體,對整個價值鏈進行貸款的風險和收益評估。將資金注入到價值鏈中的需求環節,從而促進價值鏈長期的協同關係和提升競爭力。因價值鏈中參與者的綜合信用評級和互相擔保可以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相比普通的農業貸款更利於融資的進行。

2。內部融資是資金需求主體從資金供給主體即農業價值鏈上的加工或流通企業那裏賒購農業投入品或者獲取購買投入品的現金貸款、銷售預付款,並通過向企業出售農產品方式償還貸款。內部融資的優勢是參與者之間存在着依賴關係可以很容易地嵌入還款機制,便利向生產者提供資金技術援助[5]。

無論是外部融資還是內部融資,構建良好的農業價值鏈是融資的基礎。需要政府構建價值鏈參與者的撮合平臺,設計合理的價值鏈,並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風險共擔機制和價值鏈內部利益制衡機制。

(八)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租賃公司負責購買設備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只有設備的使用權,並按合同定期交納租金給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方式是:

1。直接融資租賃。承租人選擇需要的設備,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期內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這樣可以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問題,滿足在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2。轉租賃。租賃公司從其他出租人租入設備,轉租給承租人。租賃公司同時具有承租人和出租人的雙重身份。一些擁有多餘優質設備資源而不具備租賃許可的企業,可以通過轉租賃的方式融資。

3。售後回租。承租人向租賃公司出售自有的固定資產,再從租賃公司租賃回該固定資產。售後回租可以將固定資產變爲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目前我國主要還是農業機械的融資租賃。在中小農業項目上只能滿足部分資金需求。如要進一步的'服務農業融資需要拓展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如農田山林的使用權、生物資產(良種良畜)、禽畜圈舍等。

四、新型融資模式的探討

農業項目建成後,每年會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且風險可以評估。因此可以考慮進行農產品證券化。證券化流程是:發起人將每年的農產品價值作爲基礎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彙集資產形成資產池,對資產池進行價值評估後,再將其中的資產打包發行有價證券進行融資。最後以資產池每年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發行的證券。證券化的參與者有:

1。發起人:爲農產品的擁有者。因交易成本較大,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多個具有相同的農產品生產的合作社組建聯合體作爲發起人。

2。SPV:特殊目的機構,發起人轉讓基礎資產的接受者。在形成資產池後,發行相應的有價證券。機構要有破產隔離條件,對基礎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對證券進行風險評估。

3。存管機構:由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和資產的託管,保證資金和基礎資產的安全。

4。信用增級機構:提升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向特定目的機構(SPV)收取相應費用,並在證券違約時承擔賠償責任。

5。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農產品證券化程序中的重要步驟,關鍵是要識別農產品證券化中存在的多種風險,證券發起人只有及時發現風險並採取措施規避,才能提高證券的信用評級。

6。承銷人:證券設計和發行承銷的投資銀行。

7。投資者:發行及二級市場的證券持有者。農產品證券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政府在機構設置上起主導作用,在證券化的流程上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機制。需要完善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降低生產風險和氣候災害對證券違約的風險。需要完善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降低發起人的經營管理風險。而農產品的價格波動對證券價格的風險,可以通過證券組合管理來降低。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農產品證券化能將社會資本引入農業生產領域,有利於農業融資。

五、總結

十三五規劃後,中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農村的發展依然是目前國家有待解決的問題。而農業融資問題,無論是在現有融資模式的改善和創建融資新模式上都需要政府在宏觀上起到主導作用,在法律和制度上構建合理的農業融資平臺。從而確保在市場化的融資渠道下,農戶能合理高效的融資,並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