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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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BT項目融資?BT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模式主體是什麼地方?

BT項目融資方式的模式主體

  

1、項目業主

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爲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

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BT投資建設方

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

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爲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

  BT項目融資方式的運作過程:

1. 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 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 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 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 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BT項目融資方式存在的問題

1、法律環境的缺失

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

2、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

業主和BT方簽訂的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項目移交是屬於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後、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於BT方還是屬於業主方難以界定。

3、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

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願,在談判過程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的風險問題,雙方往往難以達成統一。

4、涉及環節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較大,人爲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的增多而急劇上升。

5、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於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儘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準,而採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

6、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

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的法律關係、合同關係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爲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爲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7、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由於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係,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準、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諮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8、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

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當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於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爲,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