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融資成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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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小微企業在經營的規範性及擔保措施方面不同於傳統的大公司對公授信業務,故此,對小微企業的要求當然地要與傳統的做法與觀念有所區分與不同。那麼融資成功的案例有多少呢?

小微企業融資成功案例分析

小微企業融資成功案例分析1

2011年下半年,由溫州民企老闆“跑路”事件引發的小微企業融資難再度成爲業內普遍關注的話題。造成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原因無疑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性設計缺失下的信貸資源配給問題是重要原因之一。即在缺乏支持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機制的制度性安排條件下,信息不對稱導致銀行無法掌控企業的信用風險,進而對其借貸需求實施限額配給,即使企業願意支付更高的利率,也只能部分獲得貸款或者被拒絕。有關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分析大多基於信貸供給角度,重點分析銀行對企業的甄別篩選機制,從原因和條件上提出緩解信貸配給的途徑。本文以制約小微企業融資難點的案例分析入手,提出從制度性設計上構築政、銀、企相互融合的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機制發展模式,推動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

一、小微企業信貸配給現狀

呼倫貝爾市地處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隨着國家西部大開發、老工業基地振興和北疆開發戰略的實施,以資源稟賦和地緣優勢爲特徵的區域經濟開發推動了地區經濟總量快速增長。2011年GDP總量達1145。31億元,增速爲14。4%,其中以小微企業爲主的非公經濟創造了50。3%的GDP、61。01%的稅收,提供了45。64%的城鎮就業人數,可以說在推動地區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水平上小微企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於社會歷史發展的不平衡,雖然幅員遼闊,自然資源豐富,但因開發建設較晚,經濟基礎薄弱,導致呼倫貝爾市投、融資渠道狹窄,信貸投放以國有商業銀行爲主導,無上市公司,缺少專業性的投融資機構,民間資本的啓動沒有形成規模整合條件,社會信用過度集中於銀行,鎖定了小微企業資金需求受到商業銀行信貸配給機制的剛性約束。

(一)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狹窄。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全部金融機構貸款餘額不足五分之一,且貸款方式單一,抵押、擔保貸款成爲主要方式。全市擁有12。3萬戶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據估算融資需求達24億元,而2011年全市金融機構累計發放小微企業貸款11。24億元,缺口達13億元。作爲融資的補充方式,民間融資規模小、借貸利率高,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僅佔金融機構貸款餘額的1。03%。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仍是地區小微企業融資主渠道,而以國有商業銀行爲主導的現行融資機制卻無法滿足量少、緊急、頻繁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二)小微企業融資門檻過高。小微企業貸款68。4%來源於政策性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而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足20%。商業銀行對於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標準主要參照大型企業,小微企業固定資產少,土地、機器、設備、房地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傳統抵押物缺乏,抵押能力不足。即使有可抵押物,其資產評估定值等中介服務費用過高,因此小微企業在大型金融機構融資的門檻仍然過高。

(三)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大。由於小微企業在融資市場議價能力弱,且風險相對較高,銀行會要求較高的資金價格來抵消風險。微型企業貸款要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再上浮30%,最高上浮50%,小型企業的貸款利率最高上浮達到130%,帶動民間借貸利率水漲船高,這讓很多小微企業“望貸生畏”。以四大國有銀行爲例,2011年呼倫貝爾市四大銀行共實現利潤7。09億元,相比2010年同期增長13。07%,利潤高增長主要來自於資金價格的大幅提高。銀根收緊與旺盛的投資需求造成全社會資金供給的不足,大型企業、政府融資平臺對小微企業融資形成了擠出效應,小微企業融資價格自然水漲船高,乃至無法獲得融資。隨着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的實施,近年小微企業貸款呈增長趨勢。2011年末,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達45。65%,高於全金融機構貸款增速32。71個百分點。伴隨着信貸資金投放增加的同時,小微企業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斷增加。

(四)小微企業融資能力弱。稅費和財務負擔過重,制約小微企業融資。目前,小企業需繳納超過二十種稅項,十數種費金,且大部分與大企業適用的稅率相同。據一些小企業反映,企業的平均稅負在40%以上。較高的納稅標準,一方面不利於小企業增加利潤留存、增強承債償債能力,不利於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另一方面,一些小企業出於避稅目的,不願披露過多的經營信息,使得銀企信息不對稱,影響其信用評級,加大了融資難度。此外,小企業對稅收政策瞭解和把握普遍較差,有些企業甚至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小企業的稅收環境有待於進一步改善。

二、金融扶持小微企業融資的現實難點

(一)小微企業自身存在不足。據調查,呼倫貝爾市小微企業主要爲生產類、商貿類、農產品加工供銷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相當部分小微企業處於起點低、規模小、管理不規範的“小、散、亂”初級發展階段,且財務報表不規範,而銀行在提供貸款時又比較看重財務狀況,對其進行信貸支持有顧慮。據瞭解,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貸款卡時,基本無法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造成徵信系統對金融機構在貸前審查、貸後管理的作用有限。

(二)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一是缺乏權威公正的微小企業信用評級。目前金融機構各自對中小企業進行評級互不認可,而呼倫貝爾市尚無一家中介評級機構,一個企業需要多家金融機構評級,既增加了企業的評級成本,也增加了金融機構調查工作的費用。二是沒有統一的信用數據庫,目前金融機構獲取小企業信用違約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但徵信系統所包含的信息僅包括企業在金融機構的貸款相關情況,並沒有涵蓋企業通過民間融資、個人借貸融資的相關情況,且個人徵信系統數據覆蓋範圍不足,如農信社尚未接入個人徵信系統。缺乏能提供完整小微企業信息的平臺,數據信息的橫向交流和共享存在較大障礙,從而加大了銀行獲取企業信息的難度。此外,知識產權評估、抵押物處置等專業機構的缺乏也給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帶來困難。

(三)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地區信用擔保業仍處於起步階段,整體實力弱,經營行爲有待規範,擔保機構分佈不均衡,特別是縣域擔保機構少且發育緩慢,難以滿足小微企業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呼倫貝爾市擁有13個旗市(區),但能夠爲小微企業提供擔保的機構只有7家,一半縣域地區沒有擔保機構,且企業辦理擔保需繳納2%左右的擔保金以及一定的評估費等,抵押登記程序多、擔保抵押相關費用偏高。同時擔保業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不健全,缺乏再擔保、反擔保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制約了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信用能力,爲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擔保服務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弱化。

(四)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不完善。一是針對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供給相對缺乏。基層機構網點撤併,導致縣域對小微企業信貸支持減少。二是從金融機構發展功能及監管定位來看,存在錯位現象。如農信社主要職能是服務“三農”,且貸款規模受限制,導致大多數小微企業貸款都以個人名義發放,擠佔農戶貸款規模。三是金融機構貸款審批權有限。大型商業銀行對貸款審批權限實行嚴格的分級管理,貸款審批手續的繁雜和權限的高度集中與小微企業點多面廣、資金需求高頻率、小金額、快週轉、強時效之間形成了矛盾。如部分牧區國有商業銀行僅有兩種貸款方式,一是農戶小額貸款,一是貸款,而且審批權限僅爲5萬元,難以滿足創業型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

(五)縣域資金需求與供給不對稱。作爲縣域主要信貸資金的供給者農村信用社供給能力有限。一是大量資金主要用於農牧戶貸款,資金回籠有周期性,加之信貸規模控制,難以及時滿足小微企業較大額度資金需求。二是農村信用社所能提供的貸款品種比較單一,只對中小企業開展擔保貸款,要求企業以其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作抵押擔保,制約了新生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三是小微企業生產能力低下,產出效益較低,客觀上需要期限較長的技術改造貸款,但因多數企業的經營體制、自我發展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不健全,對其長期性信貸需求存在“懼貸”現象。

三、構築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機制

所謂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機制,就是以信用培育和信用評級爲橋樑和紐帶,通過創造性的機制設計與模式創新把小微企業發展、政府扶持優惠政策、金融機構信貸支持三者提升到融合與共生的高度,實現彼此深度契合,從而建立小微企業融資在制度設計和安排層面上的`良性循環機制。即政府制度安排上的規範性辦法、實施方案、組織管理機構、優惠政策與金融機構篩選合格的客戶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服務以及企業通過規範和變革滿足金融支持的條件,三個方面共同依託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完成融資目標。同時打破金融支持就是信貸支持的思維定式。發展全方位的小微企業金融創新模式,上市融資、信託融資、信貸支持、保險產品、結算支持、產業基金等金融服務方式。構建良性循環的融資信用機制具體來說如下圖:

四、小微企業融資相關建議

(一)政府政策性扶持措施。扶持小微企業,除了政府報告中列舉的各項積極政策外,在公共項目和政府採購方面,也可以更多地考慮扶持和讓渡小微企業。同時,在涉及小微生產經營的審批流程和收費方面,也可通過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達到扶持目的,做到“能減則減,控高求低”。

(二)企業自身誠信規範經營。有規範的財務報表、良好的信用記錄、科學的管理機制,自然能更加順利地從銀行獲得貸款。這既降低了貸款風險,同時也與銀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貸關係,讓貸款發放更高效、快捷。

(三)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銀行、保險和外部中介評級機構共同構建小微企業評級數據共享平臺,建立農村信貸機構、涉農保險機構、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務鏈。

(四)強化擔保和行業協會建設。有效創新服務模式,爲金融機構推薦更多資質好的企業。以擔保公司爲例,當前小微企業普遍缺乏抵押物,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大抵押物的價值,從而幫助小微企業提高在銀行的貸款金額。

(五)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流向小微企業,更有效地服務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讓民間資本建立民間的金融機構來支持民營企業,讓中小銀行體系來支持中小企業。據統計,截至2011年末呼倫貝爾市共有小貸公司15家,註冊資金5。6億元,貸款餘額達5億元。小貸公司已然成爲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補充渠道之一。根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額的50%。這也使得不少小額貸款公司雖有大批小微企業客戶等在門口,卻無錢可放。小額貸款公司普遍存在資金短缺、風險過高、無法納入正規金融體系等問題,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空間,從事金融業務,卻無法享受正規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建議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結束小貸公司的尷尬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