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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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起着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的章程15篇

公司的章程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爲分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覈定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於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爲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3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於該問題,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

案例鏈接:深圳市啓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公報案例:(20xx)民提字第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公司註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於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範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並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我們知道,侵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於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餘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1條第1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於公司法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公司的章程4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探討

對於公司章程性質的學說中,主要有契約說、自治法規說、“行爲”要件說、折中說等。其中支持契約說或自治法規說的學者較多,爭論也較大。

(一)契約說

契約說爲英美法系大部分學者主張,認爲公司是許多自願締結合約的股東、債權人、董事等之間的協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表現在公司章程上是規範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儘管契約說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傳統的契約說有較大差別,尤其無法解決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問題:一是章程的多數決與契約協商一致原則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即可,中小股東難有真實意思的表達;二是公司章程約束未簽署章程的股東,包括未參加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及後加入的股東;三是章程的大量強制性規定與契約由任意性規範組成之間的矛盾。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理,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契約說”受到了挑戰,將公司章程等同於契約,受契約法原理的支配,必然會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關契約的規定。

通過格式合同理論來解釋以上難題:從章程條款的反覆適用性、不可協商性特徵分析,對後加入的股東實際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可以通過接受或者拒絕選擇是否成爲股東,加入的意思表示說明未簽章的股東認同章程的內容;而三分之二多數表決程序,實際上股東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後的章程修改中採取多數表決權通過的方式,即以約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東及公司其他組成者的權利。這種解釋顯然過分強調契約的正義性,使契約自由原則大打折扣,破壞了民法上的契約理論。

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突破了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爲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約的涉他效力僅限於攸關契約當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則未必關乎訂立當事人的利益,“契約說”的缺陷在於“難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東結構變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屬性、公司章程於治理領域之諸如強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約說對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釋也過於牽強。

(二)自治法規說

自治法規說認爲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設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條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爲規範。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團體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制定自治協議,以調整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係,行使自治權利和實現共同利益。即自治團體自行制定、執行實施。第二,法規性。法規通過設立以權利義務爲內容的行爲模式的方式,指引行爲,將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這一點和公司章程通過分配公司組成者的權利義務從而確定了公司內部的行爲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內部具有強制約束力,對於公司組成人員來說,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類法規範。

反對自治法規說者認爲該說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與公司法界分的難題;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爲社團法人的自律性規範,生效時間應該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時即公司註冊登記之時,這就會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關係特別是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不到調整。

對此,首先應當認識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這並沒有影響自治法規說對“公司自治”理論的作用,任何權利義務都存在邊界,否則權利濫用的後果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訂立所遵循的原則——“不重複規定”原則與“不衝突”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章程與公司法的銜接,並且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並不會出現兩者難以界分的難題。其次,公司章程生效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規”說的學者對此也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爲“公司成立說”,另一種觀點爲“區分對待說”,其中又有區分,一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時生效,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自創立大會通過時生效;二則從公司章程內容角度出發,認爲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關係的內容,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其他部分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公司章程區別於公司設立協議,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則,效力期間從設立行爲開始至設立過程終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着設立協議因履行而終止。這也就是說,公司成立之前並不會出現約束力真空的狀態,而是由公司設立協議對此期間的法律關係進行調整。另外,上述反對自治法規說的論據其實是反對“章程生效時間”學說中的“公司成立說”,而並沒有否定自治法規說。

二、探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意義

對公司章程性質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問題,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質確定,如果將章程定性爲契約,則公司章程效力即爲契約效力,包括對契約自身的效力和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自治法規說則將公司效力分爲自治規範本身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淵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質對於股東權的行使與救濟的途徑與方法具有相當的聯繫:一是在契約說下,股東應當嚴格依照章程行使權利,因爲應遵循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而自治法規說則賦予了股東行使權利的靈活性,股東不僅可以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章程做出修改。二是違反公司章程時,契約說以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來處理,自治法規說則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資格的問題,由於將公司章程認定爲多方契約,則公司和股東皆可以提起訴訟;而在侵權之訴中,訴訟主體一般爲公司而非股東個人。這是由於自治法規通過內部機制的平衡來對其遭受損害的權利加以糾正與補償,但這並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無法救濟時,中小股東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尋求外部的救濟。而在契約說前提下,“由於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一項合約,無論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應該依據其簡單的條款來執行,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基礎”,使得股東在救濟自身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

公司的章程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10月27日召開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並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經中國證監會覈准,公司於 年8月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總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種類全部爲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每股面值爲人民幣1元,公司註冊資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個行權期採用自主行權的方式行權,已行權數額爲833,250股,該事項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爲此,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修改如下:

原條款修訂後條款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

民幣1,537,578,350元。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爲

1,537,578,350股,均爲普通股。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爲1,728,414,257股,均爲普通股。

股份類型股份數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無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總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訂已經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修改公司章程相應條款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無需再次提交股東大會審議。《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詳情請參見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時報》、《xx日報》、《報》和公告編號:。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10月27日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建立本企業及制定本章程的目的。

爲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繁榮首都市場,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我們擬成立保定市建築設計院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本企業)。爲了加強本企業的管理,使之今後有行動的準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需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名稱、住所及經濟性質

第三條:本企業名稱正式定爲: 企業名稱

住所在:企業住所

第四條:本企業的經濟性質爲:全民所有制企業。

實行獨立覈算,自負盈虧,並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五條:本企業註冊資金共計註冊資本萬元。以上資金來源爲上級單位名稱撥款。

第四章 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第六條:本企業經營範圍:經營範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七條:本企業設下列機構:

本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重大問題有經理提出解決方案,經理全權負責本企業的人、財、物及經營活動的管理。經理下設辦公室、財務室、技術部、業務部。各室、部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向經理負責。

第八條:各部門的職權分別是:

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和後勤工作;

財務室:負責財務工作;

技術部:負責技術工作;

業務部:負責業務工作;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九條:產生的程序:企業法定代表人由主辦單位上級單位名稱任免。

第十條:職權範圍:經理爲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行使下述權利:

1、 有對本企業的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指揮權。

2、 有權決定本企業的行政設施和幹部的人事任免。

3、 有權招、聘、辭退本企業的職工。

4、 有權決定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5、 依照法律和各級政府的規定,決定或報請審查批准本企業的各項計劃、規章制度。

6、 依法合理獎懲職工及各層幹部。

7、 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

8、 對外,代表本企業行使法人權利。

第七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稅後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制度:

1、 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財務覈算制度的規定和財經紀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搞好財務管理,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2、 財會人員要當好本企業的管家,做好經理的參謀,堅決抵制一切不符合財經紀律的現象。

3、 現金的管理:現金支出要做到根據銀行的限額提取,不得坐支現金收入。現金收入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覈定的限額。不得私設小金庫。

4、 票據的管理:支票使用要專人管理,填寫時要有日期、用途、限額、印章要與影印相符,清楚。收據應有經手人、證明人、負責人三人以上簽字,開具發票要以稅務局正式發票爲準。

5、 賬目管理要做到帳票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要做到日清月結,按照國家規定保存好賬目。

6、 按照規定納稅登記,照章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二條:稅後利潤分配:

發展基金:40%;

職工福利獎勵基金:30%;

其他:30%。

第八章 勞動用工制度及報酬的分配方法

第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

正式職工由上級委派,根據需要,本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招收臨時工。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第十四條:勞動報酬的分配方法:

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和上級規定允許浮動範圍內,結合職工的貢獻、表現發放工資和按時進行工資調整,獎金及福利待遇發放一定要同企業的盈利情況和個人表現相掛鉤。對違反勞動紀律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要酌情予以經濟上的處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終止程序

第十五條:修改程序:

本章程若需修改時,由經理提出意見,經職工會議討論通過,報經主辦單位保定市建築設計院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覈備案。

第十六條:終止程序:

由於各種原因使本企業需終止經營時,由經理提出申請,報經主辦單位保定市建築設計院批准。並由保定市建築設計院負責組織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完稅手續和其他善後工作。併到登記機關辦理保定市建築設計院北京辦事處法人營業執照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章 其他

第十七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主辦單位上級單位名稱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行使職權。

公司的章程7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立。基於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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